发布时间:2024-11-05 22:00:14 来源: sp20241105
将他人露脸隐私视频发黄网被认定犯侮辱罪
苏州检察依法全面保障“被网黄”女性人格权
在境外网站发布偷拍的包含完整人脸信息的私密视频,并使用带有侮辱性质的名称命名,该行为不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还侵犯了女性的人格权益。
近日,话题“发布他人隐私视频认定侮辱罪”冲上热搜。话题源于今年江苏省“两会”上检察工作报告中公布的一个案例。
案例中,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被告人李某在境外网站发布有完整人脸信息的“一夜情”女性隐私视频,依法追加认定刑罚更重的侮辱罪并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检察机关精准指控犯罪,不仅依法全面保障“被网黄”的女性人格权,还给予被害人应有的诉讼地位,对此类网络上侵害女性合法权益、发布隐私视频的行为以严厉警示,并为今后“按键伤人”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为报复上传偷拍视频
“网黄者”获刑十个月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女)在酒吧结识。同年12月,二人再次相约,并至被告人李某住所地发生性关系。其间,李某趁被害人睡着之际偷拍包含完整人脸信息的私密视频。一周后,李某再次约被害人喝咖啡并邀请对方回家发生性关系时,遭到拒绝。
为报复,李某将前期偷拍的被害人私密视频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并使用具有侮辱性质的名称命名。因该网站后台向其私信索要视频及联系方式的人数较多,李某一周后删除该视频。删除前,该视频已被境外其他黄色网站转载,转载后浏览量达2.3万余次。
2023年3月,被害人从朋友处获悉该视频在境外网络流传并被熟人认出,遂报警。另查明,李某在境外网站还上传其与另外5名女性发生性关系时,拍摄的无面部等个人识别信息视频42部,点击量总计9000余次。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邢赛英介绍,李某在境外网站发布有完整人脸信息的“一夜情”女性隐私视频,并带有侮辱性的标题,该视频点击量达2万余次,且无法撤回,李某的行为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应依法追加认定刑罚更重的侮辱罪。
园区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的特征,应予数罪并罚。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2023年12月21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
满足条件自诉转公诉
法律层面“去污名化”
此前,国内对“一夜情”或前男友在网络上发布女性的私密视频,一般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认定。而这一罪名的量刑幅度,通常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苏云姝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此案中,如果仅对被告人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仅无法让涉案女性被认定为被害人,还会将其污名为淫秽视频的“女主角”,导致“社会性死亡”,无法保障涉案女性的名誉、隐私等人格权。
本案中,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利用网络散布他人裸照、视频等隐私的行为性质,是关键焦点。“行为人在与被害人交往期间,获得了被害人的裸照、视频等,并对外传播,是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是侮辱罪,要结合女性是否自愿拍摄、是否同意上传等因素综合判断。”苏云姝说。
据介绍,如果女性自愿拍摄、同意上传,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罪追诉标准的,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来定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其他5名女性自愿拍摄了42部视频并传播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但若女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摄、上传,行为人以破坏特定人名誉、贬低特定人人格为目的,故意在网络上对特定对象实施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侮辱罪。
“根据法律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苏云姝介绍,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侮辱他人犯罪案件中,是否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可以结合行为方式、社会影响等综合认定。
从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动机目的来看,其向被害人提出再次发生性关系遭拒,出于报复被害人的目的,将被害人的露脸私密视频上传至黄色网站,并为视频标注敏感性侮辱词汇;从行为方式看,将被害人的私密视频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难以彻底删除,会长期留痕;从传播范围来看,该视频被境外其他黄色网站转载后点击量达2.3万余次,且在被害人的熟人之间传播。
据此,李某的行为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同时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若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无法体现法益侵害的实质,亦无法实现行为的全面评价。
苏云姝说,若让被害人自行维护权益,其不仅要克服心理障碍、舆论压力等困难单独启动诉讼,还要耗时耗力收集相关证据,增加其负担,这会导致其他类似案件的被害人望而却步,助长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网络虚拟数字化世界与现实生活日趋融汇交互,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擅自在网络上发布他人私密视频,不仅会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还使被害人面临名誉受损、隐私被侵犯等“社会性死亡”的困境。
“尽管被告人李某选择在境外黄色网站上传视频,并未直接公布被害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且在上传一年多后才被当事人发现,但该私密视频竟从境外传播到了被害人熟人之间,充分证明网络传播范围、速度和后果均不可控。且本案中,被告人拍摄和上传视频均未征得被害人同意。若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相当于将被害人视作拍摄淫秽视频的参与者,是对被害人的污名化。”苏云姝说。
同时,互联网的记忆属性也决定了“视频一旦上传,影响难以消除”,对被害人来说,一旦在网络上“社会性死亡”,不仅会严重影响其心理健康,还有可能影响其就业、成家、生育甚至整个人生。
“检察机关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主动为被害人撑腰、坚决向‘网黄者’亮剑,不仅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更有利于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是从法律层面上为被害者‘去污名化’。”苏云姝说。
私密信息属个人信息
建议应降低入罪标准
如今,随着互联网覆盖面不断扩大,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案件愈发增多,其中不乏像本案被告人李某一样在网上肆意发布涉及两性隐私视频“污名化”女性的,也有因“键盘侠”泄露个人信息引发的恶性案件。当前,如何依法严惩此类侵犯公民人格权、冲击网络公共秩序的行为,成为司法机关探寻全面保护受侵害群体合法权益的新课题。
就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苏州检察机关对于该案是否涉及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过讨论和分析。
“依据刑法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苏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勇告诉记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单独和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或活动情况的信息,可以认定公民个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隐私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部分。”
王勇说,情节严重的认定是根据信息重要性、手段、用途、数量等来判定。就本案而言,从信息数量层面考虑,因李某只发布了一条可识别个人信息的视频,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数量,即使适用兜底条款也难以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女性私密部位及私密活动具有比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更高的隐私期待,因此民法典规定该类信息的获取方式需要比一般信息更为严格——明确同意。此外,人脸信息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起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说,为此,对于此类未经他人明确同意拍摄且能够识别身份的私密视频甚至传播的,建议未来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应进一步完善,明确适用门槛较低的入罪标准,体现从严打击的态度。
法治日报记者 丁国锋 罗莎莎 【编辑:李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