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15:16:00 来源: sp20241105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刘津宁 白思宇
电子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故障,如果反复维修后仍未解决问题,商家应当为消费者换货还是退货?若退货,消费者是否要支付产品使用费?很多电子产品在遭遇多次维修失败后,消费者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购电脑维权案件,买家小安在某网店下单一部笔记本电脑,使用过程中电脑出现多项异常情况,经过5次返厂维修后不仅未能解决问题,反而彻底无法开机。对此,小安将商家诉至法院,北京四中院对此案终审后判决商家为小安换货。
法院查明,小安此前在某网店花费16794元购买了一部笔记本电脑,售后政策为两年全国联保。使用一年后,该电脑出现主板网口无反应、屏幕有亮条、按键键帽脱落等异常情况,小安随即联系客服协商,客服表示安排返厂维修。
4个多月后,涉案电脑又陆续出现了按键偏色、网口无法识别、屏幕不亮、主板故障等问题。2个月时间内,涉案电脑又经历了4次返厂维修。
小安最后一次拿到电脑后,仅使用了几个小时便再也无法开机。在联系客服要求退换货无果后,小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家退货退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保修期内商品相继出现了网络接口、主板等多项问题,经5次返厂维修后,不但未能修复,还造成了商品无法正常开机的情况,且商家始终未能就其所售商品质量问题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在产品质保期内实现其对消费者作出的有效承诺,致使买家无法实现其购买涉案商品、订立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买家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商家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上诉。小安二审时也增加了要求商家换货的诉讼请求。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电脑在三包有效期内经维修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商家的民事责任”。买家正常使用涉案电脑的时间超过一年,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电脑在购买时已经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小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但由于涉案电脑在三包有效期内,经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据此,北京四中院二审改判商家为小安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电子产品经多次维修仍有故障应给予换货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三包责任,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商家虽无需承担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违约责任,但是需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承担经营者的三包责任。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当销售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
本案中,涉案电脑在商家多次维修后无法正常开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商家应免费为小安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而非退货。法官提醒,依据《规定》,电脑整机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法官同时提醒,依据《规定》,在电脑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或者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电脑主机符合退货条件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将与主机同时销售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器等商品一并退货。(法治日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