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5 02:34:34 来源: sp20241125
新华社石家庄6月20日电 6月20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银川市委原书记姜志刚受贿一案。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姜志刚利用担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管理二局副局长、局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银川市委书记,北京市政协副市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特许经销商资格、项目招标承揽、业务合作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98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姜志刚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姜志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姜志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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