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费”距离“敲诈勒索”有多远?|国是说法

发布时间:2024-12-06 03:12:06 来源: sp20241206

  文/赵斌

  最近,“三只羊”公司某网红“消失”的消息,引发人们对敲诈勒索罪的关注。

  索要“分手费”,距离“敲诈勒索”有多远?

  什么是敲诈勒索?

  首都师范大学刑法学教授、研究生导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在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一,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索要工资、欠款等本来就应属于自己的财物,因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此外,无论要价多高,只要是通过合法手段如法院起诉等方式提出主张,就不是非法占有,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敲诈勒索必须是索要公私财物。以公开对方一些不端行为作要挟,要求对方离婚,不构成本罪。

  第三,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一定是因为被侵权人威胁、胁迫,精神上受到抑制,而被迫将财物转移给对方。至于威胁程度界定,只要威胁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对其自由意志产生抑制即可。

  所谓要挟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抓住被害人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或生活作风不检点以及腐败等相要挟。

  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理补偿与敲诈勒索界限在哪?

  肖怡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核心要点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如果在婚外恋关系中,第三者长时间投入感情身心受到伤害,这种情况下向对方主张一定数额的合理补偿费用,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肖怡表示,“合理补偿”应在公平、公正和符合社会普遍认知的范围,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裁量。如果索要金额完全超过赔偿、补偿性质的合理范围和限度,再加上使用威胁、胁迫的手段,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在婚外恋关系中,一方并未提出任何索要财物的要求,只威胁要公开关系,另一方迫于压力主动提出赔钱和解,对方接受财物后最终放弃曝光,则很难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这种情况下,将认定为出资方为达成某种目的,与对方商定的补偿。 【编辑:李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