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就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1-27 16:51:37 来源: sp20241127

  以高质效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深入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就该批案例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年来,伴随生态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生物多样性”一词也进入公众视野。这次最高检发布11件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背景和主要考虑因素是什么?

  徐向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调“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2021年10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领导人峰会上发表主旨讲话,强调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彰显了我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的积极作为和历史担当;近期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8次缔约方大会(COP28)上,习近平主席特别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发表致辞,强调我国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确定的目标和原则,体现了我国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诉讼领域原创性成果。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开展了案件类型丰富、保护对象多样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实践,在保护公共利益,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发挥着独特的治理效能。这批典型案例发布,旨在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推广优秀经验做法,展现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履职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成效,

  问:这批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近年来,检察公益诉讼在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积累了哪些经验做法?

  徐向春:本批共发布11起典型案例,其中9起以诉前程序实现公益保护,2起为诉讼案件。本批发布典型案例呈现保护对象多样、案件类型全面、参与主体广泛的特点,也展现出检察公益诉讼在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中不断延伸保护范围、充分运用诉前、诉讼手段、加强协同凝聚保护合力的经验做法:

  一是突出“多样性”,延伸保护范围。本次发布案例保护对象既有对黑叶猴、中华鲟、中华秋沙鸭、猪血木等珍贵濒危动植物、“明月山野豌豆”等新发现物种、“罗沙贡米”等我国特有种质资源、古银杏、野生黑壳楠等珍贵古树名木、种群的保护,又有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兼有通过防治豹纹脂身鲶、三裂叶豚草、鳄雀鳝等外来入侵物种,对我国本土物种与生态系统平衡的保护。近年来,检察公益诉讼不断延伸保护范围,加强自然保护区、栖息地保护;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细化保护对象类型,开展种质资源、基因遗传多样性保护;加强对新发现物种的保护,降低灭绝风险,发掘其科研、经济价值,推动保护利用;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开展溯源治理,前端防控,有效保护生态平衡;督促落实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政策,缓解人兽冲突矛盾;打击非法动物贸易,在追究非法捕捞、非法捕猎、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刑事责任同时向违法行为人追偿民事赔偿;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生态恢复与修复治理,推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替代性生态修复工作开展,实现对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全方位保护。

  二是发挥“督促性”,把握“可诉性”。本次发布案件类型全面涵盖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立足“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定位,积极运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手段,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危害生物多样性违法行为、加强栖息地保护、争取专项经费、制定专门保护计划。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世界极危物种猪血木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妥善运用诉前磋商程序厘清监管职责,形成保护方案,推动地方立法;对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未得到妥善保护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实施破坏生物多样性犯罪的违法行为人,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诉”的确认发挥监督刚性,推动类案治理、诉源治理。如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国家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行政公益诉讼案,针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且检察建议到期未回复情形,以“诉”的确认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监管;针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破坏生物多样性,造成公共利益损失的行为,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手段,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如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保护长江口中华鲟等洄游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主体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赔偿责任,修补受损公益。

  三是加强“协同性”,凝聚保护合力。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类型广泛、专业性强,公益损害问题比较隐蔽,不易发现,在线索发现、鉴定评估、专业化治理中都需要多方力量协同参与。检察机关用好“益心为公”云平台,加强公众参与,及时发现公益受损线索,提升全社会保护意识。如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野生黑壳楠树群行政公益诉讼案,实现“益心为公”志愿者在线索发现、鉴定评估、整改效果“回头看”中的全过程参与;发挥行政机关、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外脑”作用,以专业智慧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如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新发现极危物种“明月山野豌豆”行政公益诉讼案,依托与科研机构建立的协作机制,为案件办理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撑;加强与人大、政协沟通联络,推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双向衔接、双向转化工作,健全社会支持体系。如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罗沙贡米特有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依托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争取支持,以人大立法建议的方式促进政府系统解决保护难题。

  问: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如何继续以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

  徐向春:检察机关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延伸保护范围,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效能,拓展公益保护“朋友圈”,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要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效。关注动植物资源保护、种质资源保护、外来物种入侵等生物多样性保护突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以案件办理为抓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督促、协同、追责效能,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措施,立足各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特点与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加强区域协作,提升保护质效。

  二是深化协同配合,鼓励公众参与。积极运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发挥科研机构、行业专家“外脑”智慧;实现检察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深度融合;加强与行政机关之间协同机制构建,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加强与法院沟通交流,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生效裁判执行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筑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屏障。

  三是强化数字赋能,加强宣传推广。加强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以科技力量强化监督实效;强化案例示范引领效用,深入开展多形式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工作,提升公众生物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浓厚氛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编辑:李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