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门槛将提高

发布时间:2024-12-15 17:55:34 来源: sp20241215

  刚柔并济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门槛将提高

  近日,财政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起草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未按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用于证券业务活动。对于首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更是拟采用现场核验方式进行核查,监管力度显著加大。

  □ 本报记者 万静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近日,财政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起草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通过严格备案管理制度穿透证券评估业务监管全过程,把紧备案入口,畅通备案出口,以抬高行业准入门槛的方式来提升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资本市场的质量和能力。针对业界争议较多的“未备案执业”乱象,征求意见稿提出,未按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用于证券业务活动。对于首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更是拟采用现场核验方式进行核查,监管力度显著加大。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资产评估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资本市场提供专业服务,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为证券市场传递独立、客观、公正的价值信息,是保障金融市场公平交易、信息公开透明的重要力量。

  1993年以来,我国一直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评估业务实行的是行政审批核准制度。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由原先的行政审批核准制改为备案管理制,大大降低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门槛”。此后,我国证券行业评估机构数量迅速增长,规模不断扩大。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大约有证券评估机构280多家,较备案制改革前增长了4倍多。

  随着证券评估机构数量成倍增长,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良莠不齐,甚至出现为了争夺市场,一些评估机构不惜通过“造假数据”“出具假报告”等方式来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为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确保从事证券类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相应的监管,有效防止不合格或未受监管的机构参与市场活动,征求意见稿提出,未按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用于证券业务活动,明确禁止资产评估机构未备案执业的现象。

  征求意见稿还设置了涵盖内部管理、质量管理、诚信情况等九个方面的备案要求,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与证券评估业务相匹配的专业胜任能力、质量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等,以更好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分析指出,评估机构备案制管理的优势在于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时间成本,促进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但是在应对防范资本市场风险、提升资产评估服务质量、推动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方面,也暴露出明显短板和诸多问题,难以全面、有效地满足维护证券市场规范运行的需要。今年4月13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提出,要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资产评估机构未备案执业,其实就是严格落实新“国九条”精神的体现。此举可督促评估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推进金融证券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监管底线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首次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满足9个要求。其中3个鼓励性要求尤其引人关注。

  首先,质量控制体系健全且运行良好,鼓励质量控制体系有效运行3年以上。其次,具备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匹配的执业人员,鼓励资产评估师人数超过40人,其中,过半数资产评估师连续执业3年以上,首席评估师、质量控制负责人具备10年以上评估经验且在本资产评估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过半数签名资产评估师和过半数项目审核人员具备连续5年以上证券评估业务经验等。最后,鼓励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者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分析指出,首次进入资本市场的资产评估机构往往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证券评估业务胜任能力不足、抗风险能力薄弱等问题,存在市场竞争能力不足服务水平较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的鼓励性要求,能正确引导新进入资本市场的评估机构尽快走上发展正轨,为提升服务能力和专业性指明方向。

  在体现“柔性监管”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刚性监管”的底线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其法定代表人、首席评估师、质量控制负责人等人员近3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在首次备案过程中不存在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的情形;资产评估机构近3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备案材料齐备,相关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资产评估机构近3 年不存在因备案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未通过、注销首次备案的情形;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存在行贿、受贿等行为。

  施正文认为,只有达到监管机构备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才能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这是提高相关行业市场准入的门槛和资质水平。资产评估是现代高端服务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专业力量,是财政管理中的重要基础工作。只有专业胜任能力强、有技术优势的优质资产评估机构才能踏入这一领域,这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水平的提升和高质量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

  持续加大执法力度

  近年来,财政部等职能部门持续加大对资产评估行业的执法力度,保持“严监管、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资产评估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提升行业执业质量,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今年5月,财政部披露了2023年度资产评估行业联合检查情况。2023年,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15家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了执业质量检查。检查发现,15家机构在执业质量、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和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财政部对4家证券评估机构及7名资产评估师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2月,财政部对外发布《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决定由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组建联合检查组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联合统一审理,再由财政部、行业协会分别对相关机构及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的“双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同样把加大监管力度作为重点,比如对于首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要采用现场核验方式,改变了以往只有书面核验的模式。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的退出机制,征求意见稿增加备案注销机制。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备案材料或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首席评估师、质量控制负责人、签名资产评估师等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将直接注销其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并予以公告,如果后续再次备案,应自注销之日起至再次报送备案材料之日已满3年及以上。

  施正文认为,征求意见稿抬高市场准入门槛、增加现场核验方式、增加备案注销机制等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净化行业,把不符合要求的机构驱逐出行业,让资产评估与市场需求保持良性互动,确保从事证券类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接受有效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法治日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