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6 23:50:32 来源: sp20241116
中新社 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月1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永泽一审获刑14年。
当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永泽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永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张永泽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公开资料显示,张永泽生于1969年3月,云南人,2022年1月在任上被查,是当年首个官宣落马的省部级官员。同年7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政绩观严重扭曲,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不坚决、打折扣”“钻营算计、跑官要官”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永泽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山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山南地委书记,山南市委书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环评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8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永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其受贿所得的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或退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