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5 10:29:41 来源: sp20241215
中新网 10月27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今年1至9月,检察机关共办理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2万余件。其中,道路交通安全领域8100余件,运输执法领域4100余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促进相关问题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一是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沟通协作,共同推动问题解决。如,某地检察机关监督办案发现,辖区某高速路段设置最高时速为每小时60公里,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高速公路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规定相冲突,因此出现当事人因“超速”被行政处罚情形。检察机关督促辖区交警大队改善该高速公路通行条件,科学设定限速值。交警大队采纳检察建议,道路改造施工完成后,拟将设计时速定为80km/h。又如,某地检察机关监督办案发现同一辆货车在同一地点因超限被作出8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3万多元,督促交通主管部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撤销原处罚决定,对案件作并案处理,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再如,针对部分患有精神病等禁驾疾病、“毒驾”型、醉驾型危险驾驶案涉案人员等仍持有驾驶证等问题,督促当地公安机关开展驾驶资格监管漏洞专项整治,对机动车驾驶证持有者主体不适格的予以注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二是打通“数据孤岛”强化大数据赋能。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数字赋能检察监督工作模式,搭建数字平台,努力实现“一域突破,全域推广”的监督效果。如,某地检察机关针对办理个案发现的问题,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类案监督”模型,依托该市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大数据核查,发现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吸毒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等情形应当被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94人。督促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作出撤销、注销资质决定,联合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动核查反馈机制,并推动纳入当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动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强化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促进诉源治理。如,某地检察机关办案发现,该地道路交通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遂会同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出台意见,健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案件咨询、联合调研等机制。一些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的问题,及时提出“清、改、废”意见和建议。如,某地检察机关办案发现,部分小微型客车网络租赁平台经营主体不适格、开展经营不备案、车辆登记性质错误等,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地方性法规滞后,行政机关职能衔接不畅。检察机关督促加强监管,市交通运输局将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纳入跨部门执法专项检查名录,建立备案信息共享机制,理顺事前登记、事中备案、事后监管等事项,做好行政许可转备案的有效衔接,推动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聚焦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进一步加大检察监督力度,推动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衔接工作机制,促进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