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7 10:20:44 来源: sp20241127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陈先生与吴先生之间订立了口头买卖合同,吴先生收货后未及时向陈先生付清货款,存在违约事实,判决吴先生向陈先生支付货款20462元。
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期间,陈先生依照吴先生的要求向其经营的面馆供应面条,约定按周结算货款。此后,吴先生以回款压力大为由不断拖欠货款,面馆亦因经营不善而倒闭,陈先生多次催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支付货款20462元。
陈先生诉称,其在市场里有一个做面条的摊位。2021年2月,吴先生来到市场找到陈先生称需要面条。陈先生加了吴先生的微信后,给吴先生经营的面馆送面条。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而是由吴先生或其面馆的员工向陈先生在微信群中提出供货需求,陈先生送货。开始是一周一结账,吴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或者到市场向陈先生付现金。后吴先生开始拖欠货款,2022年4月吴先生的面馆停止营业。陈先生多次催要货款无果,故提起诉讼。
吴先生辩称,其与陈先生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陈先生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吴先生需要的货物。陈先生是在给涵笑公司供货。陈先生在供货期间,其送货应当由公司收货人对货款金额进行核对,并在收货单上签字,收货单在陈先生手中,但陈先生并没有提交上述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涵笑公司已于2022年6月注销,并进行了两次债权申报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但陈先生并没有申报债权,相关后果应当由陈先生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陈先生与吴先生之间是否订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吴先生是否存在欠款事实。根据查明事实,吴先生与他人出资成立了涵笑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吴先生在诉讼中称系涵笑公司与陈先生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陈先生购买面条过程中明确表示其行为系代表涵笑公司的职务行为,也就是订货方实为涵笑公司这一事实存在。陈先生供货及结算、催款等事实均系发生在其与吴先生个人之间,亦由吴先生个人向陈先生支付部分货款,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涵笑公司实际履行了买卖合同,应视为陈先生与吴先生之间订立了口头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虽未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但已实际履行,应属合法有效,吴先生应当承担该合同关系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陈先生对于自己主张的吴先生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吴先生虽对该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院经对该证据与原始载体进行核对,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载明陈先生多次向吴先生催要货款及累计欠款金额等事实,吴先生在该微信聊天中并未对陈先生主张的欠款金额提出异议,故法院确认吴先生收货后未及时向陈先生付清货款,存在违约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吴先生向陈先生支付货款20462元。宣判后,吴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刘娇娇)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此条体现了在社会生活中,民众应有守约践诺的契约精神,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陈先生与吴先生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存在陈先生向吴先生供货及催款,吴先生向陈先生结算及付款的事实,应视为陈先生与吴先生之间订立了口头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虽未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但已实际履行且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先生多次向吴先生催要货款及累计欠款,吴先生未对此提出异议,吴先生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于陈先生请求吴先生支付货款2046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条体现了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基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此条明确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吴先生抗辩称:其一,系涵笑公司与陈先生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订货方实为涵笑公司这一事实的存在;其二,不认可陈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亦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对于吴先生的上述抗辩意见,法院均不予采信。
经营过程中,交易方拖欠货款现象时有发生。在此提醒:首先,应增强交易风险意识。为了避免出现“口说无凭”的局面,无论交易方是熟人邻居,还是亲朋好友,均应签订书面协议,切莫嫌麻烦。如仅以口头形式达成合意,一旦发生争议,往往难以认定双方权利责任,还有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其次,应树立证据留存意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经营活动中,要妥善保存送货签收单、双方沟通微信邮件等,切莫盲目信任。及时留痕方能为履行事实提供依据,为纠纷化解提供证据。最后,应培养及时结算意识。“陈年旧账难算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双方不及时结算货款,将导致欠款金额累计,账目清算困难。定期结算可以较早发现双方分歧,一旦发生纠纷要积极沟通对账,协商和解方案,依法理性维权。
(责编:梁秋坪、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