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6 00:24:34 来源: sp20241126
【法眼观】
无论是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民众积极踊跃捐款捐物,还是对流传于微信朋友圈的个人求助的慷慨解囊,慈善离我们从不遥远,但其内涵又远超于此。今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引起广泛讨论。
现行慈善法于2016年3月通过,是中国慈善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这一法律对慈善组织、捐赠人、管理部门等各方主体的慈善活动行为进行了规范,是我国慈善事业从传统走向现代的重要标志。
虽然该法施行至今仅7年时间,但互联网慈善的出现、应急慈善的新需求等,都亟待慈善法作出回应。如何规范互联网时代慈善事业暴露出的问题,让善心善举得到更多支持;如何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助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都是此次慈善法修法的热点话题。
将“指尖公益”纳入法治轨道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以及网络空间的不断延展,慈善公益事业早已告别传统单一的“募捐箱”模式。据了解,目前已有超过20亿人次通过网络求助平台捐赠资金,救助了超过500万大病患者,救助资金近千亿元。甚至越来越多求助者已跳过慈善公益组织和平台,直接以直播形式发起求助,网友动动手指,就能成就善举一件。
而与此同时,个别求助人隐瞒财产、夸大病情、编造“剧情”、直播“卖惨”,最终却剧情“反转”、人设“翻车”,让不少人寒心;有的慈善平台工作人员刻意“包装”病情、无底线“拉客户”、善款流向不明等现象也不断出现,让整个行业为之蒙尘。“有时仅仅一个慈善组织没做好,就导致整个行业都‘躺枪’。”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梁坦言,甚至个别人以慈善组织名义诈骗,导致慈善组织被污名化。
如何规范网络个人求助行为,现行慈善法中并无规定。2016年民政部等部门出台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提出,个人通过网络发布求助信息,其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审核制度的缺失为个人求助乱象埋下了隐患。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2020年10月在关于检查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就提出:“明确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此次草案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范围,明确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查验义务,并授权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社会广泛关注的个人求助平台监管问题靴子终于落地。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眼中,草案首次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是对现实情形的尊重,是对中国人基于恻隐之心救急难、帮助特定受益人的慈善行为的立法认可,有利于民间行善行为规范发展。
“向社会求助的病例信息可由医案方参与审核,求助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由公安、金融部门等参与审核。”全国人大代表胡小青建议建立民政、公安、医院、金融、网络部门的共同协调审核机制,“平台也有信息披露、信息审核、款项使用监管保密等义务。建议将网络个人求助信息真实性状况纳入社会诚信记录,在法律上明确互联网个人求助者诚信义务。”
大灾大难面前,力戒应急慈善失措
今年夏天,京津冀等地持续遭遇强降雨袭击,众多企业和个人纷纷施以援手、捐资捐物。而在捐赠“井喷”的同时,也有不少乱象:“救援车确实到了灾区,但只是在不同的地方奔波,没见到有卸下货物的画面”“一个人‘救援’,三个人拍摄”“作秀‘救人’,耽误救援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骁骏也坦言,重大突发事件面前,有的慈善组织存在账务不明确、监管不善、财务私自领取等问题,“这都容易引起群众不满,影响救灾大局和相关部门的公信力”。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慈善乱象,草案新增应急慈善专章,规定政府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草案还要求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便利条件以及力所能及的帮助;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政府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允许应急公开募捐方案在事后备案。
“这些较为细致的规定,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制的缺失,为有效治理重大灾难事件中的慈善应急失灵现象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利于避免大灾大难中慈善应急的失措行为和有违慈善本意的现象发生,使慈善真正成为应对大灾大难的有力且有效的民间力量。”郑功成表示。
针对草案对公开募捐“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的规定,成都授渔公益发展中心理事长王海波建议,在实践中不要将信息反馈“一刀切”,以免误导慈善组织“扎堆花钱”。“我们在一线救灾的时候,很多基金会为了及时向公众反馈就扎堆发物资,大量资金用在了第一时间的紧急生活物资援助层面,而到了安置、灾后恢复重建的时候资金不足。建议给慈善组织更宽的空间,不要着急去做各种反馈,而是要着眼于更长远的规划及其实施。”王海波表示。
此外,还有一些专家学者和慈善机构工作人员建议制定善款误捐的退还机制等,进一步完善应急慈善相关制度规定。
予善心以雨露,付徇私以雷霆
浏览慈善法修正草案,字里行间透露着对慈善事业的支持、鼓励、引导。如何通过税收优惠、褒奖措施等激励慈善行为,是另一个讨论热点。
“在整个慈善制度中,慈善表彰非常重要。”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周佑勇表示,实施慈善表彰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应当包括慈善组织、受益人、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主体。“中国人行善大多是想得到社会认同,这种期望较之获得税收优惠更加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性,因此,通过各种各样的表彰机制来认可、肯定个人与单位的善行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郑功成也建议增加相应条款,明确人民团体、群团组织与社会组织可以设立慈善奖励或激励机制。
而与此同时,对于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草案列明的法律责任仅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与会人员纷纷认为“处罚太轻”“监管偏弱”。
现行慈善法规定,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建议进一步增加对相关人员职业禁止性的规定,使其不能再成立慈善组织或者不能再当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此外,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建议增加规定公益诉讼相关内容。专家表示,互联网时代,更为普遍的捐赠形式是网络捐赠,网络捐赠人往往数量多,单个人捐赠金额较少,在慈善组织违反其捐赠协议时,此类主体维权更显困难。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接受的捐赠是社会公共财产,为进一步保障我国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引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光明日报记者 刘华东)
链接
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日前,慈善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进行了分组讨论。本版对部分内容进行摘编。
郑功成委员:建议增加保障慈善组织自主权限的条款规定。如在管理费用计提、员工薪酬、基金投资等方面,筹资性质的基金会与提供社会服务的服务型慈善组织存在巨大差异,目前对慈善组织应当具有的自主权限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这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杨振武委员:健全完善慈善信托相关制度。慈善信托是现代慈善事业的一种基本运作模式。现行慈善法创设了慈善信托制度,随后有关部门制定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文件,为慈善信托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推动我国慈善信托起步发展。但总的来看,我国慈善信托制度还不完善、不成熟,特别是慈善信托内部治理不完善、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建议深入研究慈善信托设立、运行、终止、管理、监督、信息公开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慈善信托相关制度。
李慧琼委员:建议在应急慈善一章中明确,应急慈善不仅仅是指紧急救援,还包括临时安置和灾后重建。同时,在为救灾实质需要进行公开募捐时往往需要备案,应该为这些应急慈善备案设置特殊通道和绿色通道。
(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