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6 05:01:50 来源: sp20241216
调查发现市场主体对商事调解还缺乏了解信任 专家提出
积极倡导“有商事纠纷,找商事调解”
□ 本报记者 张维
“近年来,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之景。商事调解的组织数量日益增多,商事调解员队伍不断壮大,商事调解的社会影响力逐步提升,商事调解的文化氛围日渐浓郁。”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执行副主席蔡晨风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蔡晨风同时坦承,目前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底数不清、影响力不够大,无法满足商事主体旺盛的服务需求等。
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近日发布我国首部《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以下简称《报告》),体系化阐释了我国商事调解发展情况及面临的问题,同时提出了加强商事调解顶层设计、将商事调解立法纳入我国立法规划、推动制定完善商事调解相关法律和规范等建议。
调解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长期以来,对于全国范围内商事调解组织的数量、性质、登记方式,以及调解员数量、任职资格等,并没有完整统计。
为了摸清底数,尽最大努力呈现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全貌,不断推动我国商事调解事业健康发展,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于2023年启动《报告》编写工作,委托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湘潭大学)基地主任廖永安教授团队承担研究与编写任务。
据廖永安介绍,2022年至2023年,我国商事调解发展较为迅速,且取得很多实质性突破。在政策与立法方面,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商事调解发展的政策文件。例如,司法部于2021年12月发布《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提出加强和规范商事调解工作,打造10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2023年10月,全国调解工作会议召开,提出加强商事调解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
根据《报告》,在地方立法方面,很多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相继出台,这些地方立法为推进我国商事调解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探索。
《报告》显示,在商事调解组织的发展方面,国内商事调解组织数量不断增加。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检索结果显示,目前依法登记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有223家,其中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203家。“从中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商事调解组织主要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而且70%以上成立于2022年至2023年之间。”廖永安说。
根据《报告》,还有大量商事调解组织没有单独进行登记设立,内设在工商联、律师协会等机构中。以工商联商事调解组织为例,目前已经实现了省一级全覆盖,累计有3209家商会调解组织。
在商事调解人才发展方面,商事调解员的队伍不断壮大。《报告》显示,越来越多的律师、仲裁员及其他法律、经贸实务人员投入商事调解行业,他们的专业类型覆盖法律、经济贸易、金融、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多个领域。
《报告》显示,在案件数量方面,调解受案量逐年增长。从商事调解组织公开数据来看,以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为例,2020年案件数为3809件;2021年为4989件;2022年为9531件。2023年,中国贸促会调解系统共受理商事调解案件12509件,较上年同比增长31.3%,标的额为105.3亿元。
据介绍,在商事调解国际化发展方面,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正式上线,实现了国际商事法庭诉讼机制与调解、仲裁机制的在线对接和信息共享。我国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还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制定和推广工作。
商事调解缺乏专门立法
找准我国商事调解发展面临的问题,推动解决问题,是《报告》编写的一大动因。
《报告》认为,问题之一是我国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诸多商事调解的基本问题亟须法律规制。由于目前我国尚缺乏商事调解专门立法,商事调解发展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例如,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商事调解员的资质认证,商事调解的收费规则,商事调解的监管机制,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等,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事调解的有序发展。
《报告》显示,我国商事调解机构的竞争力有待提升。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认为,商事调解组织是推动商事调解发展的主力军。近年来,由于国家政策的倡导和商事调解市场的发展,国内新近成立了不少商事调解组织,但这些商事调解组织在组织架构、规则设计、人员构成、机制运行、宣传推广等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存在案件受理数量较少、业务分布范围小、国际化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市场化收费较难等问题,对中外当事人的吸引力不足。此外,目前的市场环境还未形成驱动商事调解组织发展的激励机制,导致商事调解市场化色彩不足,从而缺乏商事调解组织发展的根本动力。
根据《报告》,我国商事调解发展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调解员队伍能力和水平有待强化。商事调解与商事诉讼、商事仲裁具有不同的思维模式、遵循不同的规律,需要培养专门的商事调解人才。目前,我国商事调解职业化水平仍有待提升,商事调解员队伍主要由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官等兼职人员组成,专职商事调解员缺口较大,难以满足商事调解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时,我国商事调解也缺乏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执业资格认证体系和职业保障体系。
“客观来说,国内商事调解人才队伍的建设还难以应对挑战,亟须加强本土商事调解人才的培养。”蒋惠岭说。
《报告》还指出,社会对商事调解的认可度也有待提升。目前,国内商事调解的市场氛围还没有形成,“有商事纠纷,找商事调解”的理念与认识还未普及。
蒋惠岭透露,《报告》撰写期间,课题组进行了大量实地调研,课题组通过与企业座谈,发现市场主体对商事调解还缺乏了解和信任,一些企业在遇到商事纠纷后,往往依赖诉讼和仲裁,存在“调解无用”“调解免费”等认知误区,这对商事调解的进一步发展带来较大阻力,也不利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高效运转。
加强商事调解顶层设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报告》提出了相应建议。
《报告》给出的建议之一是加强商事调解顶层设计。积极推动将商事调解立法纳入我国立法规划,推动制定完善商事调解相关法律,对商事调解机构的法律性质、调解机构设立条件、从业人员资格、调解员资质、可调解案件范围、调解规则、风险责任、机构保证金等事项作出立法规范,依法引导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
《报告》给出的另一个建议是,积极发展和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打造国际商事调解的“中国品牌”,打造国际化专业化高素质的商事调解员队伍。
蒋惠岭认为,应该吸纳退休法官作为专业调解员,整合专家学者、调解工作者、律师、仲裁员等现有人才资源,共同搭建专业调解员队伍。推动商事调解国际化交流合作,构建多层次政府间国际商事调解交流机制,推动互认调解员,强化调解案件的国际合作,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联合调解机制。此外,大力宣传商事调解理念和文化,积极倡导“有商事纠纷,找商事调解”,鼓励纠纷主体将解决问题作为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国有企业的纠纷是否适用商事调解,长期以来存在争议。2023年8月1日,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
蔡晨风说,近年来,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到央企、国企进行了大量座谈、走访,发现企业对于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有着较大需求,但在运用调解解纷时的确也存在一些顾虑。为满足企业需求,打消企业顾虑,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已筹建国有企业调解专业委员会,计划聘请具有丰富国企工作经验、具备争议解决能力的企业领导、资深总法律顾问、行业专家担任专家委员,统筹推进国企调解工作。为此,专委会将制定适应国企纠纷特点、适应国企决策模式责任机制的调解流程。
蔡晨风还透露,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相关规则和办法正在修订,修订重点是重新制定调解收费表,大幅度下调调解费用,切实降低企业的纠纷解决成本,“新版调解规则将很快对外发布”。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