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网购反悔权”,法院判决损失自负

发布时间:2024-12-01 07:26:19 来源: sp20241201

【案例苑】

●案情: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反悔权”的措施之一,然而,却有部分“有心人”钻空子,肆意滥用该权利。

2024年4月,路某在某电商平台下单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随即,他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金额,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此后,路某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损失。某电商平台认为,原告近半年在平台的手机退货申请多达77个,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近半年来原告在涉案电商平台有77笔手机退货售后订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这样的高退货率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规律,违反了用户与平台间的协议。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但原告的行为反映出原告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管理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需自行承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规定对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反悔权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是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根本原则。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意在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但也应注意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交易主体,都应当遵循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当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可能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

(本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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