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拟修改:禁止明示、暗示填报虚假数据等行为

发布时间:2024-12-16 01:19:42 来源: sp20241216

人民网北京9月9日电 (记者梁秋坪、李楠楠)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今日举行的记者会上了解到,统计法修改决定草案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今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已对统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王翔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体现新发展理念,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二是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三是细化统计监督规定,将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纳入统计监督内容。四是强化防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增加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惩治造假责任制度刚性约束。五是加强统计信息共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提高政府统计效能、消除统计调查重复交叉和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等,增强其可操作性。 

近年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社会公众对此反映强烈。

王翔表示,针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法修改决定草案主要拟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规定。二是进一步扩大有关负责人禁止性行为的涵盖范围,规定“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数据”,同时,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三是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责编:梁秋坪、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