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人就《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1-28 03:34:09 来源: sp20241128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人就《条例》制定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史学习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学习党史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2021年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取得重要政治成果、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一次全面深刻的政治教育、思想淬炼、精神洗礼。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理论武装同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相结合。党的二十大修改的党章在党员义务中增加了学习党的历史的内容,在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中增加了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内容。《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将制定出台《条例》列为重点项目。

  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了《条例》稿。2024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条例》。2月5日,党中央发布《条例》。

  《条例》是规范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制定出台《条例》,对于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制定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注重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明确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二是充分体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善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三是深刻总结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宝贵经验,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四是落实党章规定,注意处理好与现行党内法规的关系,做好衔接,保持一致,增强系统性、协同性、时效性。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答:《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作用、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原则和对象等内容。第二章“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主要规定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党委(党组)职责、基层党组织职责等内容。第三章“党史学习教育的内容”,主要规定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党的历史结论和领导同志重要论述、党史基本内容、党的历史经验、伟大建党精神、正确党史观等内容。第四章“党史学习教育的主要方式”,主要规定党员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基层党组织活动、学校思政课、红色资源、重大主题宣传和纪念活动、媒体宣传、基层宣传宣讲等内容。第五章“保障和监督”,主要规定科研支撑、学科保障、人才保障、纪律要求、经费保障和使用、监督检查、评估和奖惩等内容。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条例》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总结党史学习教育的宝贵经验,明确了四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学史明理。强调教育引导党员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道理,从历史中寻经验、求规律、启智慧。二是学史增信。强调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三是学史崇德。强调教育引导党员涵养高尚道德品质,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造福人民的公德、严于律己的品德。四是学史力行。强调教育引导党员坚持在锤炼党性上力行、在为民服务上力行、在推动发展上力行。

  问:《条例》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深刻总结百年党史得出的宝贵经验和重要结论。《条例》明确规定,“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条例》对中央有关部门职责、各级党委(党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职责分别作出规定,明确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党史学习教育相关工作;明确各级党委(党组)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基层党组织承担直接责任。这些规定完善了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有利于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各方力量,发挥优势,形成合力。

  问:《条例》规定党史学习教育应突出哪些内容?

  答:《条例》坚持学党史和悟思想相统一,把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摆在党史学习教育的首要位置。强调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调全面系统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强调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理解和把握党中央关于党史的最新表述、评价和结论,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条例》对学习党史基本内容和宝贵历史经验,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树立正确党史观等作出明确规定。强调认真学习党的三个历史决议,全面系统学习党史,学习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学习党的不懈奋斗史、不怕牺牲史、理论探索史、为民造福史、自身建设史。强调学习和运用党在长期奋斗中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树立正确党史观,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精神力量。

  问:《条例》对党史学习教育的主要方式作了哪些规定?

  答: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主要包括党员自学和组织学习两种方式。在党员学习方面,《条例》规定党员应当根据自身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学习党史。在组织学习方面,《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党史纳入学习计划,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党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常修课,充实党史课程,丰富党史教育形式,提高党史教学质量。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党史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或者主题党日。围绕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条例》对用好学校思政课渠道、用好红色资源、开展好重大主题宣传和纪念活动、开展好媒体宣传和基层宣传宣讲等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史学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

  问:《条例》在树立正确党史观和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唯物史观是我们共产党人认识把握历史的根本方法。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必须树立正确党史观。《条例》明确规定,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正确认识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正确对待党在前进道路上经历的失误和曲折,坚决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强调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宣传部门、党史和文献部门等应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把政治关。正确处理历史和现实、政治和学术、研究和宣传等关系,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抵制庸俗化、娱乐化,防止“低级红”、“高级黑”。对于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分。

  问:《条例》专设“保障和监督”一章,有哪些要求?

  答:围绕保障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从科研支撑、学科保障、人才保障、经费保障、检查评估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科研支撑方面,强调党史和文献部门应当发挥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专门机构作用,制定党史和文献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党史研究、党史著作编写、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集等工作。学科保障方面,强调要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一级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人才保障方面,强调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原则,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队伍。经费保障方面,规定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检查评估方面,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巡视巡察内容,定期开展评估,不断改进工作。

  问: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答:党中央印发《条例》时,对各级党委(党组)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部署,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学习培训,把学习《条例》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统筹将《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内容。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也将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党史和文献部门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狠抓制度执行,将《条例》与相关重要党内法规贯通起来,统筹推进、一体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条例》执行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等。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部门将按照职能职责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加强跟踪指导,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