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4 17:14:28 来源: sp20241114
展望未来,迈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司法要以世界的眼光、科学的态度把握信息技术变革发展带来的机遇,持续推动互联网司法改革创新走深走实,充分彰显“互联网空间依法治理的孵化器”的功能定位,为构建导向清晰、规则完备的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贡献司法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谁能把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经济发展机遇,谁就把准了时代脉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要以能动履职服务高质量发展”“关键是以能动履职,扛起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人民法院的新的更大责任”。这些重要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对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在数据资源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要引擎和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争夺制高点的新形势下,司法如何以此为指导,紧扣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新情况新问题,持续输出高质量互联网司法供给,充分释放数据要素发展潜力,让新质生产力切实成为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无疑是人民法院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作为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杭州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精准把握新型互联网纠纷的规律性特点,一直致力于探索契合数据资源特性与发展趋势的专门化审判机制、专业性裁判思维与体系化治理规则,为构建更加安全、透明、高效的数据资源司法保护规则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和鲜活样本。在此,笔者结合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工作实际,从数据资源保护维度谈谈推动互联网司法治理高质量发展的一些做法与思考。
聚焦机制重塑,当好互联网司法模式的“先行者”。互联网法院作为司法改革创新的产物,最鲜明的特色在于紧跟信息技术发展步伐不断守正创新。在数据已成为变革传统生产方式、迸发新质生产力动能的新型生产要素背景下,杭州互联网法院充分发挥先行先试制度优势和集中管辖资源优势的正向叠加效应,积极拥抱数字化、智能化浪潮,坚持以数据权益审理的专业化、法治化需求为导向,推动数据要素发挥乘数效应,不断再造流程、重塑机制和迭代更新司法模式。
一是持续迭代升级全流程在线诉讼新模式。优化升级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电子证据平台、在线调解平台、司法区块链等技术应用,全面打造全天候、一站式、普惠精准的现代化诉讼服务新体系,努力让“流程最少、用时最短、办案最公、服务最优、体验最好、兑现最实”成为互联网法院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鲜明标识。
二是持续推动互联网司法由在线化向智能化转型升级。深入研发覆盖立案、审理、执行等司法全流程智能化辅助应用,探索元宇宙技术在庭审变革中的应用,实现“涉数据要素案件”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化辅助审理,打造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法院新样板。
三是持续以“平台+大脑”为核心深化“数助决策”。着力推进“司法数智大脑多维分析利用”,科学研判司法审判工作数据,实时形成包含“法官、案件、当事人”三维数字画像的法院业务全景展示专题分析,数助“内部监督管理”,有力提升法院管理现代化水平。依托海量司法数据精准研判网络空间治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平台经济、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网络知识产权等系列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全面提高对互联网纠纷的感知、预测、防范能力,为党政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聚焦规则之治,当好数据权益保护的“示范者”。数据资源是创造价值的新经济资源,是数字中国建设的核心要素。在当前数据专门性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必须坚持以裁判“定标尺、明边界、促治理”的行动逻辑,以司法的适应性、灵活性、包容性弥补立法相对滞后性,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裁判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功能,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推动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健全完善涵盖数据产权属性、形态、权属和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等数据全周期的规则治理体系。
一是坚持公平竞争和鼓励创新并重的裁判导向,在数据权益合理配置上“定标尺”。为有效解决在促进数据流动、体现公平分配、保障数据安全等方面存在的治理难题,近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围绕“数据二十条”创新数据产权观念,坚持“包容审慎”“鼓励共享”的理念,积极探索数据产权“三权分置”运行模式及保护机制,最大程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取得积极成效。例如,在审理全国首例“数据产品法律属性及权益保护案”中,明确网络平台运营者对其开发的大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填补了数据产品权益司法保护空白。在“社交平台数据爬取案”中,明确基于平台对数据的投入、数据价值等因素,经营者对平台整体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权益。
二是坚持场景化和分类施策的裁判方法,在数据合理使用行为上“明边界”。在审理“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明确企业使用公开的公共数据应遵循来源合法原则、注重信息时效原则、保障信息质量原则、敏感信息校验原则,确立了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合法性边界。在审理“以撞库方式获取经销商数据库案”中,明确经销商数据库系经脱敏、聚合、加工而形成的衍生数据,具有商业利益价值,可以获得保护。他人在获取相关数据库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限度的原则。
三是坚持体系化的法律思维,在数据利用与保护的价值平衡上“促治理”。近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运用系统思维对各方法益进行体系化考量,寻求信息安全与数据资源利用的最佳平衡点,依法妥善审理一批涉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类纠纷案件,有效促进数据资源高效流通、合理使用。例如,审结的“爬取、出售订单交易信息数据侵害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明确使用“爬虫软件”非法爬取电商店铺客户订单交易记录,并将其向他人售卖套现获利的行为侵害了信息主体的财产、人身安全性等多种不特定的权益,应承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后果。
聚焦社会治理,当好网络空间治理的“引领者”。互联网司法蕴含了以网络纠纷解决为前提的基础性固有功能和主动将司法融入全网络社会治理,保障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的延伸性服务功能。面对数据产业发展提出的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数据产权制度的需求,杭州互联网法院将司法治理空间从个案审判延伸到网络社会规律性治理,积极构建发展与安全、公平与效率动态平衡的多元数据治理格局。一是加强与大数据资源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政府部门的服务协同,依法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开放,为建立规范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加速数据资源流通与利用注入全新动能。二是联合共建跨境数字贸易司法平台,探索法院与政府部门常态化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探索构建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治理标准,协同推进数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网络行为指引对政策立法、行业规范等填补、阐述和纠偏功能,持续强化互联网司法在调整和完善数据利益分配、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治理效能,促进数据治理从“治已病”向“治未病”转变。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敏锐发现某案中电商平台商家使用物流公司寄递服务中存在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及时将个案问题提炼成合规司法建议,提醒物流公司对快递电子运单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完善规范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等,为强化信息安全源头治理,助力企业构建数据合规治理模式提供了实践例证。
展望未来,迈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司法要以世界的眼光、科学的态度把握信息技术变革发展带来的机遇,持续推动互联网司法改革创新走深走实,充分彰显“互联网空间依法治理的孵化器”的功能定位,为构建导向清晰、规则完备的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贡献司法力量。下一步,杭州互联网法院将进一步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坚持改革的目标导向、责任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统一,努力以更高的站位、更大的格局、更清晰的目标、更有效的机制,全方位、全链条、全要素推进学习型、创新型、功能型、示范型、勤廉型的现代化互联网法院建设,全面汇聚高标准打造新时代互联网法院的强大合力,全力打造新时代机关党建新高地、法院规范化建设标杆地、现代化诉讼服务最佳实践地、数字经济司法保护示范地、国际网络纠纷解决优选地,努力使互联网法院成为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作者系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
(责编:马昌、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