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手机卡 谨防沦为电诈帮凶

发布时间:2024-11-24 11:22:28 来源: sp20241124

  随着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能力不断提升和反电诈知识的全面普及,群众的反诈意识普遍增强。然而,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心存侥幸,通过组建“跑分洗钱”团伙、设立“洗钱工作室”等方式,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前提下,仍提供自己或他人的手机卡、银行卡等,充当“电诈”帮凶。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对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电信诈骗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后发现,实施“跑分洗钱”的团伙虽然没有直接接触被诈骗人群,却是电诈团伙销赃变现、逃避侦查的重要环节,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记者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提醒群众提高反诈“免疫力”,切勿充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团伙洗钱殴打成员

  触犯刑律数罪并罚

  “‘跑分’是犯罪分子的‘黑话’,就是洗钱的意思。”普宁市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说,犯罪分子通过“跑分”,让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所得的赃款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转移,达到洗钱的目的,并以此赚取佣金。

  2021年下半年,田某、温某伙同他人预谋从事“跑分洗钱”非法活动事宜后,组成“跑分洗钱”团伙。其中,温某提供犯罪方法,田某负责发展人员、联系上家、安排成员工作等。后田某坤等人加入,并按田某安排负责“操手”“取现”“拉人头”等。

  该团伙先后在普宁市、惠来县等多个地点实施“跑分洗钱”犯罪活动。部分成员一开始利用自己及亲朋好友名下的银行卡“跑分洗钱”,随后又通过网络宣传渠道收购、租借他人银行卡。团伙成员通过“跑分洗钱”群及“飞机号”App对接上家,用准备好的手机、银行卡,按指示操作转账、统计、结算等,再以购买虚拟货币、取现金等方式变现,按流水的一定比例获取提成。

  2022年6月29日22时许,田某、田某坤等人在普宁市某镇实施“跑分洗钱”犯罪活动时,成员张某因名下的银行卡“洗钱”失败而遭受团伙的禁锢、殴打和言语威胁。次日凌晨2时许,团伙成员驾车将张某载离现场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张某未构成轻微伤。后温某等人主动投案。

  截至案发,该团伙使用他人及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接收诈骗金额共229万元,涉及103宗诈骗案件、103名被害人,涉案金额达2749.69万元。成员分别获利5万元至2000元不等。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温某、田某坤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伙同同案人实施“跑分洗钱”活动,帮助其他犯罪分子转移违法犯罪赃款,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田某、田某坤等人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据此,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田某、田某坤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温某等人三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出借银行卡获小利

  被用作洗钱亦涉罪

  在实施“跑分洗钱”过程中,需要大量的银行卡。那么,银行卡从何而来?据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此类银行卡的主要来源是购买和租赁。

  在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谢某跃为非法获利,明知入账资金系违法犯罪活动赃款,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2021年至2022年期间,郑某涛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2条香烟。经查,涉案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2586.65万元。

  2023年初,郑某涛与彭某燕、郑某彬密谋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洗钱并从中牟利事宜。同年2月,谢某跃为非法获利,在明知入账资金系违法犯罪活动赃款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郑某彬等人用以接收资金。后谢某跃、郑某彬从中提现4999元,与郑某涛、彭某燕分赃。

  揭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涛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燕、郑某彬、谢某跃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郑某涛、郑某彬、谢某跃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彭某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遂判处郑某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彭某燕、郑某彬、谢某跃拘役四个月,并各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彭某燕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的银行卡闲着也是闲着,借我周转一下,还给你钱,多好。”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千万别信这样的说辞,一旦你把开户行、账号、密码告诉对方,犯罪分子就会用该银行卡接收上下游不法资金,再以“购物”“消费”“小额转账”等方式转到其他“二级卡”中,成为犯罪分子洗钱提现的一环。“只要你的银行卡被拿来‘跑分’了,你就有可能要承担法律后果。”

  提供设备支持通讯

  同样构成诈骗犯罪

  “所谓‘手机口’诈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利用两部手机,一部手机接通境外诈骗分子,一部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实现语音中转,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揭阳中院法官介绍说:“诈骗分子通常会用‘两部手机一根线,轻轻松松把钱赚’等极具诱惑性的广告,鼓动他人参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然而,一旦沦为电诈中的一员,必将面临牢狱之灾。

  2023年2月,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仍伙同他人通过购买手机、电话卡等工具,以“插线”“手机口”的方式为诈骗团伙进行诈骗活动时提供通讯支持,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致使2名被害人受骗转账7.1万元。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以诈骗罪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退赔2名被害人的损失共计7.1万元。

  宣判后,赖某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工作室转移赃款

  全体成员均获刑罚

  “一入职工作室就发现要用自己银行卡转账非法资金,明知不对,为了蝇头小利还是一直照做了。”得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等人懊悔不已。

  2021年7月,陈某、周某、黄某、陈某涵4人合伙开设专门为他人转账非法资金的工作室,张某等11人陆续加入。其中,陈某出资对接上线人员并协调工作室工作。周某、黄某、陈某涵分别负责转发转账任务、发布招聘广告、统计及发放工资等并分管工作室相关工作。

  上线人员在“飞机号”App群组上发布任务,将大笔资金转账到工作室提供的银行账号,再指定银行账号及金额,由工作室人员分散转账出去。陈某等人还采用关闭手机定位、关闭Wi-Fi等措施规避网络监管。截至案发,15名工作室人员均多次利用各自名下的多张银行卡进行转账,从中获利8400元至300多元不等。此外,2021年7月至同年10月26日间,该工作室共为他人转账非法资金2484万元,涉7名电诈受害人的被诈骗资金20多万元。

  榕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周某、黄某、陈某涵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某等4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其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别依法惩处。张某等11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陈某、黄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揭阳中院承办法官表示:“这种工作室常以轻松赚取高额报酬为诱饵,一旦加入就会被要求使用名下的银行卡操作转账,不仅出卖了个人信息,还将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

  “要防范于心、反诈于行。”揭阳中院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电信诈骗套路多,要克服“贪利”思想,保护好个人信息,识别电诈、拒绝参诈,守好自己的钱袋子,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治日报 记者 邓君 通讯员 李洁 许伟娜)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