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6 01:31:57 来源: sp20241216
关于代码,有哪些法律“红线”不能碰?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一家游戏公司程序员因违反保密协议向他人泄露游戏源代码,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回顾】
2020年,凌某在担任一公司高级开发经理期间,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约定,将公司一款网络游戏软件的源代码通过QQ邮箱发送给赵某。赵某将上述非法获取的游戏软件源代码编译成另一款游戏服务器终端程序,并伙同朋友王某租用国外服务器运行该游戏,架设私服非法经营获利110余万元。
2022年1月,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并在王某的带领下前往赵某住处,当天将赵某抓获;同年2月,公安机关将凌某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已赔偿被害公司5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凌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赵某、王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审理过程】
庭审中,凌某、赵某、王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凌某的辩护人认为,凌某主观恶性较小,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赵某的辩护人认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少,分得赃款较少,应认定为从犯。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并积极退赃,提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鉴定,赵某编译的游戏程序的代码文件与凌某所在公司合法所有并运营的游戏程序的代码文件内容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凌某为获取他人手中的游戏引擎代码,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其掌握的所在公司的计算机源代码程序用于交换,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惩处。赵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并在私自架设的服务器上运行,获取巨额利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
赵某不仅与王某合谋实施犯罪,且其编译成盗版软件程序的行为,为运营私服游戏网站提供了基础和前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重要,不宜认定为从犯。鉴于王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并在家属配合下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50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故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凌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万元;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80万元;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
【以案说法】
网络游戏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源代码是掌握和编制计算机软件的核心信息和密令,源代码被公开则意味着软件核心技术的泄密和商业价值的贬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应当遵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履行约定的保密义务,切勿泄露源代码等重要商业秘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报记者 周倩)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