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5 20:22:50 来源: sp20241205
利用“阴阳合同”,借关联企业名义取酬获利;设立“空壳公司”虚开发票,逃避个税监管……这些情况,最新司法解释回应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打击涉税犯罪提供法律依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最主要来源。它关乎市场统一、社会公平,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逃税、骗税等犯罪,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更直接危害国家税收,侵蚀国家经济基础,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危害极为严重。《解释》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有关罪名的理解以及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等,有助于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收秩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添助力。
涉税犯罪专业性强,争议点多,需要法律明确作出解释。一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某些罪名的认识等存在分歧。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分就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其打击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有助于防止轻罪重判。另一方面,法与时变,礼与俗化。犯罪呈现新特点,法治必须跟上步伐。以个别明星签订“阴阳合同”隐匿财产为例,相关事件引发恶劣影响,但如何定性尚存在不同认识。《解释》首次将其作为逃税方式之一,明确“红线”、划定“雷区”,为司法机关提供依据,也对不法分子形成震慑。
石某某“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57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某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处罚金一亿元……“两高”同时发布的典型案例,彰显了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坚定决心,体现了从严打击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鲜明导向。近年来,相关犯罪呈现虚开犯罪突出、各种罪名交织、新业态及行业性逃税问题突出等特点,犯罪手法不断演变,打击难度加大。落实《解释》相关要求,就要让公检法、税务、海关等部门形成合力,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群体,坚持全链条一体化打击,持续保持刑事打击的高压态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不法者胆战心寒。
现实中,一些企业涉税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有的因为缺乏法治意识、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观恶性不强;有的能够挽回税款损失,客观危害不大。《解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宽则宽,对于上述情况尽可能给予合规整改机会,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由此可见,依法查处涉税犯罪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并不矛盾。《解释》对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以明确,更好把握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实现当事人和国家的共赢,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写下生动注脚。
当然,税收具有无偿性,税收违法犯罪往往难以根治。刑事打击是税收治理的必要手段,关键还要加强税收监管和培养纳税人自觉。要看到,《解释》通过规定什么是犯罪,向社会发出了遵守税法的强烈信号,引领大家养成良好的纳税自觉。下一步,继续抓后端、治已病,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大力抓前端、治未病,在制度上、监管上下功夫,完善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等机制,积极营造税收法治氛围,定能营造更加规范有序、更显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为依法治税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法制保障。
(责编:徐玉涵、曲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