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市场纠纷频出 各方均应守法守信

发布时间:2024-11-30 17:34:41 来源: sp20241130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实习生 刘奕轩

  □ 本报通讯员 冯文涵

  2023年以来,演唱会、歌迷会等各类演出陆续登场,此前沉寂良久的演出市场变得异常火爆,但随之而来的就是买票难,甚至一票难求的问题,因“黄牛”引发的票务纠纷不在少数。此外,演出本身的因故取消、曲目变化等情况也导致相关纠纷频出。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梳理了演出市场中的常见纠纷及相应法律规定,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歌迷门票交易需谨慎,合同主体要辨明,曲目差异可变通,观演安全最重要。

  谎称代购门票骗钱

  获刑七年罚金退款

  陈某、周某等歌手召开演唱会的信息发布后,田某即谎称其有能力拿到门票,并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的形式进行宣传,先后骗得被害人李某等41人的演唱会门票定金共计373126.8元。此后,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海淀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被告人田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田某退赔373126.8元,发还各被害人。

  法官庭后提醒,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演唱会门票,谨慎鉴别票面真假,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不可抗力导致停演

  要求赔偿于法无据

  某公司与演唱会主办方签订票务总代理协议,约定某公司作为歌手王某北京站演唱会的票务总代理。深圳的歌迷吴某登录该公司网站购买王某演唱会门票2张,订单实付2560元,接着预定了深圳往返北京的机票共880元。

  1个月后,某公司对外发布《王某北京站演唱会演出取消及退票措施声明》并向已购票歌迷发送短信告知,会积极处理相关退票问题。退票措施为:“已取票观众可以于本公司原售票点退票或邮寄至公司,主办方承担快递费;已购票未取票观众票款原路退回,在本公司网站退票”。收到通知后,吴某在该公司网站收到退款2560元;后前往航空公司办理退票事宜,收到机票退款480元。

  吴某认为,票务公司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刻意欺诈,致其产生400元机票退票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其机票损失400元,并赔偿等同于三倍演唱会票价的赔偿金7680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购票后与票务公司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票务公司在接到演唱会取消通知后为吴某办理了退票事宜,且吴某收到退票费用,说明该公司履行了售票义务与合同义务。涉案演唱会取消与票务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且根据公示声明,退票快递费等相关损失由主办方承担,吴某要求票务公司赔偿机票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此外,票务公司在客观上未实施故意陈述虚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吴某要求该公司增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演唱会门票时,应当及时留意购票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在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合同相对人主张相应的权利。

  艺人生病曲目更改

  意外事件不应苛责

  2023年7月15日,歌手陈某在演唱会上突发疾病,导致演出暂停。主办方在现场及时作出解释并致歉。演唱会恢复后,陈某未再参演,其余6名艺人继续演出至结束,共计演唱曲目15首。事后,主办方通过官网等渠道公开说明致歉,并对通过正规渠道购票的观众给予纪念品补偿。

  歌迷吕先生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对该演唱会的“演出许可”中载明,共有26首曲目,艺人陈某突发疾病导致演唱会现场只有15首曲目,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主办方退还演唱会门票票面价值的50%即457.5元,并支付违约金176元。

  庭审期间,主办方向法庭提交了艺人的急诊证明书等证据,并辩称,陈某在演出中突发疾病,属于意外事件,主办方并无过错。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办方与吕先生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吕先生主张主办方未按照履行合同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主办方将该“演出许可”予以公示宣传并作为对观众的履约承诺,亦未证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为演出26首曲目,若以此判断违约与否有违常理、过于苛责。

  实践中,演出团体中一名成员突发疾病导致部分曲目不能继续演出,该事件的发生对于主办方而言具有不可预见性,事件发生后主办方及时解释致歉,且重新调配人员、编排节目,完成了大部分演出。由此可见,主办方对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性意外事件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驳回了吕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提醒,文旅部门出具的“演出许可”等文件,系开展演唱会等文体活动的前置行政审批程序。基于现实情况考量,演唱会举办过程中可能受到场地、人员、气候等多种客观因素影响,实际演出内容较之演出前行政审批内容而言通常具有一定的变通性。观众作为服务接受方,应以合同明确约定和实际演出情况为准。

  混入后台不慎摔伤

  无视标识责任自担

  在内场观看演出或是在演出后台为自己偶像的团队近距离提供帮助,是不少歌迷的梦想。周女士作为歌迷,在拜托主办方工作人员小陈买到某演出内场票后,于开演当天提前入场。在等待开场的过程中,周女士从小陈处得知后台紧缺人手,遂主动表示愿意帮忙,并从小陈处获得一张他人的出入证,顺利混入后台。然而,周女士在后台搬运东西时,不慎从二层平台与移动楼梯的空隙中掉落,造成身体多处受伤。

  经查,永某公司从华某公司处承租了涉案演唱会会场,事发当天,永某公司正为演唱会布置舞台,周女士掉落处的移动楼梯属华某公司所有。

  周女士认为,会场后台存在不安全因素,却未设置警示,导致自己从高处摔落,遂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华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其医疗费7.7万元、误工费11.2万元。

  对此,华某公司辩称,周女士免费为永某公司帮工,华某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亦不存在过错。永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主张导致周女士受伤的楼梯并非永某公司所有、亦非其放置,周女士的受伤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伤害发生的过错在于华某公司。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会场后台有持证进入的要求,周女士所持出入证并非会场管理者或舞台组织者向其下发的证件,其私自从朋友小陈处取得出入证并进入后台的行为本就存在过错。永某公司承租涉案会场,意味着其对场地及设备有自主使用的权利,其中也包括涉案的移动楼梯。根据现有证据,案发时该移动楼梯附近已设置有警戒黄线,警示他人不应使用该楼梯。因此,周女士主张华某公司对于楼梯的妥善安置负有过错,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此外,华某公司已将场地出租给永某公司,故华某公司与周女士的受伤无必然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周女士的全部诉请。

  法官庭后提醒,演唱会会场后台等场所通常并非对外开放区域,广大歌迷在热情观演的同时,应切记遵守主办方的相关规定,在内场、看台等门票票面对应的场地范围内有序参与活动,远离安全隐患,以免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老胡点评

  当前,线下演出活动呈现兴旺景象。在规模不一的各类演唱会上,艺人们一展风采,满足了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然而,从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与各类演唱会有关的民事纠纷乃至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民事纠纷大多由于演唱会因故取消、曲目临时调整、安全事故等原因,而刑事案件则多源于门票交易诈骗活动。

  与各类演唱会有关的法律问题,应引起社会重视,多措并举、综合施策,防患于未然,把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首先,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落细各项票务管理制度和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不给违法犯罪人员以可乘之机,保障演出活动的安全有序。

  其次,歌迷、观众应当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门票,客观、理性面对演出活动中出现的各种意外事件、突发情况,做到文明观看表演,为形成欢乐祥和的演出市场贡献一份力量。

  胡勇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刘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