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经营者不得实施“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

发布时间:2024-11-25 16:10:32 来源: sp20241125

   中新网 4月9日电 国新办9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针对规范网络消费的问题,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指出,《条例》完善了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实施“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

  郭启文介绍,近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霸王条款”、预付款“退款难”“卷款跑路”等问题比较突出。在网络消费方面,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自身优势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多有发生。网络虚假营销、直播带货中的假冒伪劣以及“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对于这些问题,有的现行规定比较原则,有的还存在制度上的空白,有必要通过制定实施条例,细化补充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郭启文指出,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在立法过程中,聚焦当前消费者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框架内完善相关规定。

  一是细化和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等义务,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二是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实施“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三是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明确了经营者收取、退还预付款的有关规则等。

  四是强化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五是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履职要求,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郭启文还提到,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更加注重重塑良好市场经营秩序。比如,针对多年来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的投诉举报和惩罚性赔偿适用等问题,《条例》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受理机制的同时,强调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权,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明确了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同时,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对经营者敲诈勒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予以处理。《条例》在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义务的同时,也为经营者合法经营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