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1 16:10:56 来源: sp20241221
公安机关强力推进保险欺诈犯罪专项打击工作 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应对犯罪新趋势
多次易主的“二手”豪车、频繁发生的碰撞事故、险企支付的大额理赔……车险、意外险、健康险等保险种类的欺诈行为层出不穷。
今年4月底至11月底,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开展为期7个月的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各地公安机关强力推进保险欺诈犯罪专项打击工作,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成效凸显。
开展专项行动
“保险诈骗行为,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保险市场正常运行,还可能引发和滋生诈骗、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违法犯罪。”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郭新铭说。
保险欺诈与反欺诈是一项长期的博弈较量。
4月26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联合召开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动员部署会。
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公安经侦数据化实战优势,着力构建保险犯罪领域“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探索完善金融违法犯罪行刑衔接机制,有效应对当前保险诈骗犯罪新变化新趋势,推动形成行政稽查和刑事打击无缝衔接、一体推进的常态化综合打击整治工作新格局,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据了解,2021年至今年4月,在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协助下,全国公安经侦部门持续开展保险诈骗犯罪打击工作,共计破获保险诈骗案件近2000起,打掉犯罪团伙近600个。
“今年4月以来,结合公安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开展的打击保险诈骗犯罪专项行动,上海市公安经侦部门重点关注针对车险、意外险、健康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的诈骗犯罪新手法,严厉打击跨机构、跨行业、跨地区的犯罪团伙,共侦破各类保险诈骗犯罪案件30余起,全链条摧毁骗保犯罪团伙1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0余名。”郭新铭说。
犯罪手法多样
“从警方已经侦破的保险诈骗类案件来看,保险诈骗犯罪主要呈现部分犯罪团伙职业化、犯罪手法多样化、犯罪成员专业化等特征。”郭新铭介绍说。
郭新铭在办案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互相勾连,专门骗取保险机构理赔款。团伙以按次支付固定费用为诱饵,公开招揽“工具人”,为其购买保险,然后通过虚构或夸大出险情况诈骗保险机构资金。一些保险代理中介为牟取利益,帮助原本不具备投保资格或需要支付高额保费的公司和个人顺利投保或以正常保费投保,以此获取承销佣金;之后再伙同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分别隐瞒实际出险情况和投保情况,诈骗保险机构的理赔资金、侵占被保险人的理赔款项。
一些不法分子采取“多保混用”的方式侵占理赔款,即向保险公司购买多种保险,但向被保险人隐瞒真实投保情况,出险后先伪造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赔,在拿到全部理赔款后混淆概念,以其中一个险种的理赔金充当全部理赔款赔付给被保险人,然后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占其余理赔款。
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与相关专业人员相互串通勾结,共同制造或编造事故,故意夸大损坏、损伤程度,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如在车险理赔中,存在不法分子与维修工人、定损人员、中介人员勾结,虚假制造事故、夸大受损等情况;在人身险理赔中,存在不法分子与鉴定人员勾结,夸大受伤程度、伪造医疗鉴定材料等情况。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这一新规旨在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提升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依托与市保险同业公会等部门建立的保险反欺诈合作机制,我们与上海金融监管局密切联动,强化行业调研、数据共享、线索研判等方面工作,进一步支撑办案实际,用专业打职业。”郭新铭说。
提升打击效能
“能不能给我们讲一下预防保险诈骗的相关知识?我们好在日常工作中多加注意。”这是重庆市潼南区人保财险负责人何经理向当地公安经侦部门提出的需求。
基于此,一场防范打击保险诈骗工作座谈会应运而生。从保险诈骗案件的报案流程、注意事项、证据收集,到线索研判、核查处置、案件移送……潼南区公安局联合区国资委等部门及辖区各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召开防范打击保险诈骗工作座谈会,进行深入交流。
潼南区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人表示,将深化警企协作,不断完善符合打击保险诈骗犯罪需求的协同机制,进一步畅通线索移交渠道,共同落实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工作,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据悉,自5月以来,重庆市公安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与市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协作,全力推动保险欺诈犯罪专项打击工作,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成效凸显。截至目前,重庆市公安局共破获保险诈骗案件7起,采取强制措施34人,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
“我们整合资源优势,聚焦保险诈骗犯罪风险隐患,组织全市公安经侦部门强化合成打击能力,对重大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同时,进一步提升办案效能,对可能衍生出的涉及诈骗、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信息等犯罪开展联合打击,实现全链条打击。”郭新铭介绍道。
警方提示,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投保人资质材料的实质把关,充分问询核实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其他保险,强化客户回访审核、调查等基础工作,切实筑牢反欺诈的“防火墙”。
保险代理中介应建立健全保险销售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与其有委托代理关系的保险销售人员身份和保险销售业务真实性的管理,定期自查、评估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确保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投保人应当诚实守信,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更应恪守职业纪律,若是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警方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治日报 记者 张晨)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