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6 13:23:38 来源: sp20241116
当前,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风险挑战层出不穷,世界充满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以法治之力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新时代以来,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快速推进,但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迫切需要相比,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相比,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跟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遵循法治规律、坚持系统观念,以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为着力点推进涉外法治工作,不断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以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回顾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程不难发现,涉外法治与国际政治是密切相关的。在国际交往和涉外法治发展实践中,各国都将维护本国利益放在首位。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应当遵循法治规律,反映我国对国际秩序和法律规则的认识和要求,把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导向体现到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
以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导向,首先,要求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必须与维护主权独立、主权平等的需要相契合,遵循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既捍卫自身主权、反对外来干涉,把中国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尊重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实现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其次,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必须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全面提升依法维护开放安全能力,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最后,维护发展利益要求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对一些国家妄图剥夺我国发展权利的行为采取有效法律反制措施,坚决维护自身发展权利。
新时代,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推进,我国市场更加紧密、更加广泛地与世界市场联系起来。同时,随着中国企业纷纷出海投资,我国在海外拥有越来越多的资产,海外利益遍布全球,在国家利益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随之而来的是,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面临的风险挑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大。比如,一些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破坏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安全稳定。实践证明,保护我国海外利益,除了要运用好政治和外交手段,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强化法治支撑。当前,与国内法治建设取得重要成就相比,涉外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相对薄弱的环节:有些涉外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涉外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备;涉外执法协调机制运行不畅、效能不高,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相称;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不足,等等。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还不能充分满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坚持系统观念,实现整体性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只有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事物,才能把握事物发展规律”。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统筹急用先行与长远谋划,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新时代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加强涉外立法放在重要位置,取得丰硕成果。现有涉外立法涵盖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涉及外交、经贸、司法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了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骨干。其中,既有“大块头”的基础性法律,如对外关系法、外商投资法等;也有“小切口”的法律,如反外国制裁法。面向未来,要进一步提升涉外立法的体系性、协调性。既要坚持急用先行,又要着眼长远谋划,兼顾立法的应急性和系统性,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涉外执法司法提供充分法律依据。
统筹国际执法合作与国内执法协同,加强联动提升涉外执法效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提升涉外执法效能、确保涉外立法有效实施,是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关键环节。这离不开高水平的国际执法合作与高效率的国内执法协同。我国已经在多个领域与一些国家签署了执法合作方面的条约、协定。面向未来,要坚持把拓展国际执法合作纳入双边多边关系建设的重要议题,既拓展已有国际执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完善合作机制;又在新领域发力,积极参与或主导建立新的多边合作机制,为国际法规则制定、建立新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此外,还要加强国内各部门涉外执法的统筹协调,建立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工作机制,实现常态化运转。要明确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执法标准,细化调查取证、告知、听证、执法争议协调等方面的规则,确保涉外执法公平正义。
统筹审判程序标准化与国际司法合作,全面提升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围绕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出台司法服务政策,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等举措,推动我国涉外司法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不断提升。新时代,涉外司法要满足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与国际法治竞争的新要求,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裁判公正,进一步增强涉外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为此,需要加强审判流程标准化建设,明确涉外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归档各节点的工作要点、时限要求、流程标准和文书样式等,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现对已完成事项的全程留痕、待完成事项的提示催办、将到期事项的定时提醒、有瑕疵事项的实时预警、违规事项的及时冻结等自动化辅助功能。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国际司法合作水平,升级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推进引渡、遣返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移管等司法协助领域的国际合作。
统筹律师行业发展与仲裁制度完善,整体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涉及律师、仲裁、公证、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查明、法律援助等多个领域。国家利益拓展到哪里,涉外法律服务就应该跟进到哪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有了长足发展,但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占比还不高、影响还不大。有效维护我国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海外利益密集、涉外法律问题较多的地区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以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营等方式开拓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扎实推进已经启动的仲裁法修订工作,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其他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能够提高涉外仲裁制度开放性的仲裁制度,为提高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提供制度支撑。
统筹涉外法治研究与传播,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要求硬实力和软实力兼顾,不仅在实践上发挥作用,也要在理论层面不断深化研究、扩大影响。近年来,我国涉外法治研究取得显著进展,研究领域不断拓宽、研究问题不断深入、研究内容不断更新,在维护国家安全、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提出更多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涉外法治理论。同时,要做好国际传播,不断扩大我国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国际影响力。比如,中国与有关国家共同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致力于以和平方式处理分歧,以对话协商解决争端,以互利互惠摒弃零和博弈,回应了国际社会对和平安全、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强烈诉求。我们要讲好这样的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使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赢得国际社会更广泛的理解和认同。
(作者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