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5 21:28:00 来源: sp20241125
中新社 北京8月22日电 (记者 陈康亮)“加强发行上市全链条监管”是中国证监会下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迹象表明,有关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政策持续深化,剑指三大关键领域,发力改善A股IPO市场生态。
作为IPO活动的第一主体,发行人一直是IPO监管的重点。中国证监会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尽管已于2022年9月撤回上市申请,但因彼时的发行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华道生物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仍被证监会处以115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罚款。
对此,中国证监会表示,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惩欺诈发行,坚决阻断发行上市“带病闯关”。对于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即使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仍坚持一查到底。
事实上,华道生物并非孤例。今年2月,证监会对思尔芯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案系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后、未获注册前,证监会查办的首例欺诈发行案件。7月,同样是在撤回IPO申请后,恒达智控则因研发人员薪酬归集方面存在问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处以监管警示。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在接受 中新社 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层的上述处罚,不仅仅是对个别违规企业的惩处,更是给所有拟IPO企业敲响警钟。今年以来,监管层多次强调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惩欺诈发行,未来IPO撤单后被追查或渐成常态。发行人不应有侥幸心理,而应秉持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努力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除了发行人,券商等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赵锡军说,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IPO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的行为,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必须予以规范。
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表示,此前以IPO结果为收费条件的模式容易导致中介机构过分关注上市结果,而忽视服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分阶段收费模式更能反映中介机构实际工作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提升服务专业性和独立性,减少相关利益冲突,提高企业IPO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
在赵锡军看来,加强IPO全链条监管,不仅要聚焦发行人、中介机构等显性因素,也要关注地方政府等对企业IPO有重大影响的隐性因素。
多年来,为鼓励当地企业上市,中国地方政府经常出台专门扶持举措,包括给予成功上市企业现金奖励。如,今年6月发布的《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提出,对入库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赵锡军指出,地方政府此举主要是为了鼓励当地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但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也有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盲目进行IPO申报,甚至弄虚作假以“骗补”,扰乱了正常的IPO秩序。
《规定》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中央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晓认为,上述措施将有利于消除地方政府在推动企业IPO过程中的不当干预,确保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完)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