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30 17:26:17 来源: sp20241130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围绕落实这一重要指示,最高检党组和应勇检察长强调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怎么把这个基本价值追求做实?关键要靠过硬的素质能力。但与新时代新征程党和人民的更高要求相比,检察队伍专业素能还跟不上、不适应。围绕怎么加强能力建设、从哪些方面提升办案能力,谈几点认识和考虑。
一、提升案件审查的能力。法律赋予检察机关重要的、基础性的职能,就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时,强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特别突出“审查”二字。案件审查包括查阅卷宗、审核证据、调查核实、讯问询问、听取意见等方式,是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案件办理质效的基础环节。不仅逮捕、起诉需要审查,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检察侦查等职能,也都离不开全面细致的审查工作。可以说,只有高质效审查案件,才能高质效办好案件。一些案件办案质量不高,检察环节成了简单的“二传手”,证据能形成锁链的没有关联形成锁链,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的没有发现,应该发现的诉讼环节深层次违法情况没有被发现纠正,说到底是检察官审查案件的能力不强。怎样提升审查案件的能力?首先,在审查理念上,要牢固树立监督的理念,坚持在审查中监督、在监督中审查。检察机关各项职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根本职责,审查案件本身也是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本身就是发现和纠正问题。目前,检察机关监督办案中仍存在配合有余、制约监督不足的现象。有的检察人员重配合轻制约,案件审查浮于表面,监督纠正的都是一般性的瑕疵、浅表性的问题,难以发现执法司法突出问题。要从审查环节抓起,更加注重发现案件中存在什么突出问题,尤其是执法司法中存在的深层次违法问题,不能简单当“二传手”“走程序”。其次,在审查手段上,要切实增强亲历性。审查案件的重点是审查证据,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做好证据审查,检察官不能满足于书面审查,仅是看看卷宗,停留在受理什么就审查什么,该询问、讯问的要做,该调查核实、自行补充侦查的也要做,主动收集、直接接触、全面审查各种证据,从“在案”证据审查向“全案”证据审查转变。同时,也要把握好亲历性与补充性、协同性之间的关系,不能越俎代庖。比如,自行补充侦查,重在“补充”,不是代替其他部门办案,不能代替退回补充侦查,对符合条件、该退查的要依法退查。第三,在审查方式上,要善于借智借力。不少疑难复杂案件审查难度大,需要借助专业力量。公开听证就是审查方式的创新。听证工作的意义,一方面是多方听取意见,这是一种案件审查的方式;另一方面是加强释法说理,用公开听证这个平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要让公开听证回归到它的本源,做到应听证尽听证,防止为听证而听证,防止搞形式主义听证。此外,最高检推行的大数据运用、案例检索、专家咨询、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制度,也有利于提高检察官案件审查能力。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
二、提升案件处理的能力。在审查案件的基础之上,把案件处理正确,这是一个重要要求。依法审查案件,最终目的是依法处理案件。一是要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应勇检察长强调,既要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又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实体公正围绕案件处理结论,聚焦怎么查明真相、获得证据,根本是要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历史、人民和法律的检验。程序公正围绕案件处理过程,要求司法公开、民主、经济、规范,更好服务实体公正的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辩证统一、缺一不可,不能相互割裂、孤立看待。离开程序公正,单纯追求实体公正容易引发非法取证乃至冤错案件;离开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容易演变为“程序空转”。二是要把“三个善于”融入案件处理之中。应勇检察长提出的“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为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求案件处理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符合法的精神,避免机械司法。实践中不少简单司法现象,就是对法治精神理解不够,机械套用法律条款导致的。“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要求案件处理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都需要看到本质,做到深层次监督。比如,针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就要监督纠正不当行使公权力问题;针对虚假诉讼,就要善于从原案中发现虚假诉讼的实质,依法监督纠正;针对行政诉讼,就要透过行政诉讼审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要求案件处理必须融合天理、国法、人情,依法正确运用检察裁量权,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三个善于”是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需要结合办案整体把握。三是要提升政策把握能力。用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好法律适用,把握好重重轻轻的原则,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要依法从严惩治到位。对一个时期比较突出的犯罪,为了遏制犯罪上升势头,也宜体现从严处理精神。对大量轻微犯罪,要落实好依法少捕慎诉慎押的具体工作要求,该从宽处理的依法宽到位。四是要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这是案件处理的理想状态,也是办案的真本事。如果案件已结但讼争未解,又持续引发上诉、申诉等新的案件,一个案子办完了,新的案件产生了,那就说明办案人处理案件能力不行,案件处理没有达到最佳效果。这就需要检察官在办案中更加重视矛盾化解工作,把矛盾化解贯穿案件处理全过程各环节,从结案了事转变为案结事了。这些年司法诉讼案件的上诉、申诉、信访持续在高位运行,很大程度上是缘于案件处理不到位。如果每一起案件“法结”“心结”都能解开,都能够案结事了,就没有这么多涉法涉诉信访,也不会花这么大精力去做善后的工作。要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检调对接,努力通过高质效办案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案-访比”质效管理机制,用办理案件和信访的比例来检验案件办理质量,督促从源头减少涉检信访案件发生。这是检验办案质效的一个重要指标,值得总结推广。
三、提升扩大办案效果的能力。做到依法审查、依法处理,侧重的是法律效果。实践中案件质量没问题,但人民群众不认可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不能只追求法律效果,还要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也就是“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切实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应勇检察长强调要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这个道理。在“三个效果”中,政治效果是统领,要求通过监督办案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实现讲政治与讲法治相融互促;法律效果是基础,要求监督办案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作出符合法治精神、法律规定的结论,通过典型案例、释法说理等引领法治进步;社会效果是关键,要求监督办案应当赢得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而不仅仅是办案人员的自我认知。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根本是要综合考虑政治因素、法治原则、社会观念,并据此作出最佳案件处理决定,切实提升检察公信力。扩大办案效果,还要努力提升监督办案境界。监督办案有三重境界:首先做到个案案结事了,这是最基本的要求;通过个案发现某一类问题,促进类案治理,这是在办案基础上更高的要求;再往上就是系统治理,透过案件背后的发案原因,从制度机制上找漏洞,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这是更高的境界。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把这个链条拉得更长、做得更实,是办案境界的升华,也是监督层次的提升。检察监督办案决不仅仅是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的过程,更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要自觉把监督办案融入国家治理大格局中考量,努力把办案效果从一案一事向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拓展,扎实做好监督办案“后半篇文章”,用好检察办案资源去促进行业、社会弥补管理中的一些漏洞、缺失。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这方面的工作大有可为。
四、提升案件管理的能力。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保障,所以既要抓案件办理也要抓案件管理,既要向办案要质效也要向管理要质效。当前要重点把握好“三个结合”:一是坚持放权与管权相结合。放权要于法有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四大检察”办案规则,明确检察长与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主办检察官与普通检察官、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等之间的职权关系。管权要务求实效,积极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权运行规律特点,一体落实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责任追究、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制度机制,约束好、管理好权力。二是坚持管案与管人相结合。加强案件管理,既要管好办案活动,也要管好办案的人。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一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对管案、管人存在顾虑,担心违反“三个规定”。检察长要敢于去监督、“过问”案件,这个“过问”是依法依规落实办案管理责任,和“三个规定”的过问是两回事。应勇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特别强调,检察长不敢管、不去管、管不好检察官办案,就是落实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不到位,就是失责失管失察!检察官办的案件,领导干部该审核的要审核。审核与审批存在明显区别,不同意检察官意见的,审批就可以直接改变检察官决定,审核可以交检察官重新审查,也可提请检察长、检委会决定。三是坚持指标管理与案件评查相结合。设置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主要目的是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分析态势、把握趋势,指导办案、服务决策,牵引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引导监督办案切实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面。实践中,个别地方对此把握不够全面准确,“唯指标论英雄”、搞“数字攀比”,导致一些监督办案走样变形,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要持续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决不能只为指标办案、只为数据监督。既要持续优化评价指标,合理设置通报数值,略高、略低的不过多赋予正面或负面评价,又要淡化指标的考核功能,切防层层加码。指标管理重在宏观把握,案件评查重在个案研判,都是确保办案质效的重要抓手。就像工厂的产品要有一个质量检查程序一样,对每一起案件也应该设立一个质检程序。对新办结的案件,各业务部门可以组织检察官交叉检查,也可以组织资深检察官进行核查;案管部门对不起诉、撤回起诉、判无罪案件等组织专门评查,把业务部门自我检查和案管部门专项评查结合起来,着力发现数据异常背后的案件质量问题,决不允许以牺牲案件质量为代价追求“数据好看”。
五、提升办案的哲学思维能力。这实际上也是一个政治能力问题。实践中很多问题的发生,都是缺乏哲学思维、走极端,特别是在把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自己的思想方法方面还有差距。一是要坚持大局思维。无论形势如何变化,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使命任务不能变,也不会变。这就要求我们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把检察办案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来谋划和推进,处理好“公转”与“自转”之间的关系,不能只顾“自转”、不顾“公转”。二是坚持民本思维。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是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树立“如我在诉”的理念,设身处地、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每一起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紧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做实各项检察为民实事,创新推出更多为民举措,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三是坚持辩证思维。实践中出现的走极端现象,都是辩证思维没有树牢。比如,一强调数量就忽视质量,一强调质量就忽视数量。要认清其中的对立统一关系,把握好时度效,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导致顾此失彼。四是坚持底线思维。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就是检察工作的底线。检察权是公权力,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的授权,脱离检察职能、超越检察职权去搞一些所谓的创新是不行的。五是坚持系统思维。就是要做到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检察机关是作为一个整体履行职责,“四大检察”、四级检察机关、院内各部门都要更加注重系统思维。2022年,最高检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这是在监督办案中落实系统思维的重要制度保证,要引导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联络,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马昌、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