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30 19:42:32 来源: sp20241130
曹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来自挪威的工程师。几年前,我受聘于一家位于中国的合资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主管公司的生产工艺与研发工作。前段时间,我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由于我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但条款中并未约定补偿金额和竞业限制期限,故想咨询:我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后离职,有哪些注意事项?应当如何在条款范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挪威读者 汉 森
汉森先生:
您好!竞业限制条款是一种在雇佣关系中常见的法律约束,旨在防止员工在离职后利用其在公司中获得的机密信息或客户资源直接竞争原雇主。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必须合理且有限,以确保员工的就业权利不受到过度限制,不会带来不合理的经济损失或限制其就业机会。
关于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后离职的相关注意事项,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有义务履行竞业限制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考上述法律规定,中国法律允许公司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鉴于您之前是企业副总经理,并主管公司的生产工艺与研发工作,故用人单位可以与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您有义务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相关条款。
■ 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补偿和最长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据您所述,您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没有约定补偿金额和竞业限制期限,参考上述法律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您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按照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也就是说,自解除劳动合同两年以后,您将不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可继续从事此前领域的相关工作。
■ 条款范围内,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您按照条款遵守了竞业限制规定,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没有给予您补偿,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您履行竞业限制条款三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仍然没有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您可以书面通知原用人单位,无需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参考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内,如果原用人单位希望与您协商解除竞业限制,您还可以要求单位向您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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