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8 01:25:30 来源: sp20241128
【资政场】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年来,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不断加强。随着涉外民商事案件不断增长,其妥善解决对司法协助提出了更高需求。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完备程度不均,相关司法协助机制尚不健全。加强民商事司法协助,构建高效有序的司法协助体系,有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
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经验成效
国际法禁止一国未经另一国许可而在其境内从事政府行为。因此,在涉外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国法院往往需要获得另一国法院的司法协助,包括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外国法查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中国始终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持续推动缔结双边和多边司法合作条约,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司法协助日趋规范化。据统计,中国已与86个国家签署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包括部分民商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同时,中国还加入近30项含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公约,包括《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等。人民法院平均每年开展各类民商事司法协助3000多件,为优化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不可避免会遇到适用外国法的情形。查明外国法是适用外国法的前提。为有效破解长期困扰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外国法查明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了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细化明确域外法查明和适用规则,并汇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和五家域外法查明服务机构资源,建设统一的域外法查明平台。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全国四级法院联网的国际司法协助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了各项民商事司法协助请求在各级法院的全流程在线转递。人民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与司法部民商事司法协助系统实现案件互传,大大提高了办理质效。
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现实挑战
目前,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仍面临不少现实挑战,其中与我国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的国家不足一半,已经缔结的条约存在协助范围较窄、执行效率较低等问题。
送达是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诉讼模式不同,不同国家对于送达的性质及其形式有不同理解。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文化、法系和送达制度存在差异,不同国家间的司法文书送达时常面临周转程序复杂、地方干预等问题,导致送达效率和成功率低。
在外国法查明方面,仍面临查明途径有限、适用情况复杂、查明周期长、查明质量不均、查明机构分散等困境,尤其对于时效性强的外国法律法规有着更高的查明要求。在域外调查取证方面,不同国家间也存在规则分歧。
在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中国主要依据与其他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关系予以承认与执行。对于未与中国共同缔结或参与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中国法院通常会对是否存在互惠关系进行逐案审查,这对明确互惠关系的认定标准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随着与我国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不断增多,还需要处理好双边条约与国际公约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
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完善路径
随着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各国经贸交往不断深入,加快完善民商事司法协助已是大势所趋。在互相尊重司法主权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应根据实际需要与相关国家开展谈判,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同时,适时修订已经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适当拓展民商事司法合作范围,促进民商事交往的便捷性。
为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各国的民商事司法合作,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新的司法协助方式,以简化程序、提高合作效率。例如,与有关国家建立民商事司法协助统一信息网络平台,通过该平台传递有关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请求。建立健全法律信息检索数据库,与相关国家探索建立法律资源共享机制,推广线上法律业务咨询服务,提高外国法查明效率。
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审判、域外民商事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能够发挥独特作用。要不断提高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的司法能力,加强外国法查明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推进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承认和执行,切实履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积极探索互惠原则的适用,依法稳妥解决司法管辖冲突、国际平行诉讼、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完善审判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司法交流与合作。
在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中,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一是善意解释国际条约,对于各条约中的拒绝协助条款严格控制适用;二是秉持开放合作理念,在法律范围内最大可能地提供司法协助;三是坚决反对单边措施等有损我国主权、安全的行为。
(作者:王惠茹,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