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蔽“青少年模式”当卖点,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4-12-16 00:47:11 来源: sp20241216

  □ 本报记者 范瑞恒

  “青少年模式”作为网络风险的“防火墙”,不仅能够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认证,还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浏览内容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进行规范,在帮助未成年人减少网络依赖和网络不良信息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有效举措。但从实践来看,有一些App却打起“青少年模式”的歪主意,并借此非法牟利。

  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购买会员即可破解“青少年模式”的不正当竞争案。

  该案原告的多个视频App内设置了“青少年模式”,打开首页即会有弹窗提示。据App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干涉、破坏涉案软件的正常运行,不得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实施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App以“广告拦截自动跳过启动页广告”为卖点,吸引用户安装,随后强制要求用户对其软件开启“无障碍权限”,得以直接读取用户手机屏幕上的内容和控制屏幕,获悉用户的操作行为并自动执行操作。

  被告运营的App将“青少年模式”弹窗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之一,并以“限时免费”为噱头,引导用户选择开启该功能,一旦开启,用户再打开原告“某视频”及“某NOW直播”等网络音视频软件时,该App则会自动跳过或屏蔽“青少年模式”的入口弹窗,使得用户无法通过首页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

  滨海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既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跳过、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功能也覆盖了网络音视频领域多款第三方应用软件,导致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

  考虑到原告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在青少年群体中影响较大,其“青少年模式”系践行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的有益尝试,涉案被诉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被告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该App在多个应用市场上架,下载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用户群体大,主观过错较大;该App的屏蔽模式适用范围大,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案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达成执行前和解,现已履行。

  关于“青少年模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早已有明确规定。

  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设置“网络保护”章节,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2021年9月15日,国家网信办出台《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指出,网站平台要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注重保障用户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开发升级未成年人防沉迷、青少年模式等管理系统,不断提供系统辨识度,增强识别精准性,合理设置未成年人使用服务的时间、权限等,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优质内容,保障未成年人科学健康用网。2022年3月14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平台服务者应当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服务。

  该案主审法官李晓玲表示,当前,网络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必备工具,《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2022)》显示,未成年人近半年内的上网率达99.9%,使用短视频软件比例超过六成,现今的未成年人可以说是地道的网络“原住民”,是互联网空间的重要参与者。

  但由于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阶段,缺乏自我防护与鉴别能力,他们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也更易遭受网络不良信息诱导,产生网络沉迷、网络违法犯罪侵害、网络文化渲染等诸多风险。这些风险不仅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妨碍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甚至可能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义务,对青少年的保护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网络文化和新技术对未成年人的正向引导,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法治日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