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7 16:00:46 来源: sp20241127
赵晓明
20公里的路程,却被要了5000元高速救援费;不到10公里的路程,被告知应缴纳2.1万元高速救援费……近日,在山东滨州、河北沧州等地发生的多起“天价救援费”事件深深刺痛了司机师傅的心,也引发社会热议(据11月20日澎湃新闻)。
高速公路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是货运和很多长途出行人士的重要选择。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呼叫专业救援十分必要。由于高速公路属于封闭道路,救援费用略高也不难理解,但略高不等于“漫天要价”。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但高速服务行业属于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范围,需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很显然,救援公司的实际救援价格远高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并不合理,涉事公司理应被追责。但追责是否能彻底解决问题,还值得探究。
事实上,“天价救援费”事件并非个案,此前便发生多起类似事件,虽然多以退还司机不合理收费、涉事公司被罚款而了结,但此后类似事件仍时有发生。因此,要彻底解决“天价救援费”问题,恐怕还要从事件细节中去寻找答案。
据报道,在发生的多起“高速路天价救援费”事件中,司机均反映,看不到费用明细,也问不出收费理由。救援公司为何不提供收费明细?明码标价本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更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监管方式。奈何此时救援公司仅凭一张收据就能让消费者“糊涂”买单,生生吃了“哑巴亏”。价格法明文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报道中还得知,其中一起事件的涉事高速路段具有高速公路救援资质的公司只有一家。这种单一化、垄断化的高速救援机制是否也是导致“天价救援费”事件发生的诱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可见,如果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强行要求被救援车辆只接受其指定救援公司服务,也是违反规定的。
那么,如何根治“天价救援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探索多元化的高速救援机制,让更多优质救援服务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更加优质的服务,避免因“一家独大”产生垄断行为;救援公司则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规范项目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漫天要价”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必要时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让经营者时刻绷紧“合法经营”这根弦。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乱象整治也非一日之功。为破解“天价救援费”难题,浙江、河南等多地已出台明确规定。我们也期待更多有力的举措付诸实施,莫让“天价救援费”再次刺痛司机师傅的心。(检察日报)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