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1 05:00:14 来源: sp20241201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相关部门围绕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坚持陆海统筹
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林丹表示,本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增加“陆海统筹”作为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的原则,并在具体的制度规定中予以落实。
林丹指出,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衔接协调;明确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统一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做好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沿海产业结构调整;针对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持续加强陆源污染防治,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明确各类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
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如何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刘海涛表示,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强化沿海地方区域协作机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增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海域排污许可管理、约谈整改、信息共享等制度;明确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等。
聚焦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加强海洋倾倒监管
“海洋垃圾是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反映最强烈的海洋污染问题之一。”生态环境部海洋司副司长胡松琴介绍,在部分沿海地区,海洋垃圾问题比较突出,尚未实现常态化清理处置,部分海洋垃圾难以降解,还会被海洋生物和鸟类误食并损害海洋生物栖息环境,威胁海洋生物多样性。
据了解,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建立了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制度,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明确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这些规定体现了系统治理的思路,多环节多举措遏制海洋垃圾入海数量,通过拦截、收集、打捞已经进入海洋的垃圾并上陆处理,形成了海洋垃圾陆海统筹治理的闭环。”胡松琴说。
胡松琴介绍,在加强对海洋倾倒的监管方面,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也作出相关规定:加强废弃物源头管理,继续实施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制度,严格管控海洋倾倒的废弃物种类,从源头避免和减少海洋倾废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增加倾倒区规划制度,明确倾倒区规划应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统一开展倾倒区选划;针对倾倒作业船舶等载运工具,增加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等规定;针对海上违法倾废活动频发、违法处罚偏软偏轻等问题,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提高了处罚金额,增加了一定时间内行业禁止等处罚手段,以及扣押船舶等行政强制措施。
加强海洋生态预警监测
推进海洋生态修复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资源调查和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发布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警报和公报。
“自然资源部每年组织针对15条近海海洋标准断面、1614个近海监测站位开展生态趋势性监测。”自然资源部新闻发言人说,截至2023年年底,已完成13处珊瑚礁、53处滨海盐沼、22处海草床、6处牡蛎礁、15处海藻场、47处河口、21处海湾、16处泥质海岸、24处砂质海岸的生态现状调查,并对重点分布区开展业务化监测。同时,对划定的34个赤潮高风险区进行重点跟踪,对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和海洋低氧、海岸侵蚀等生态问题实施预警监测。
自然资源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建设,持续提升预警监测能力水平,及时发布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警报和公报。在海洋生态修复方面,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以海湾为基本单元,“一湾一策”协同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和岸滩环境整治,不断提升红树林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推动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迈上新台阶。
(责编:杨曦、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