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5 22:24:36 来源: sp2024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能力的重要规则,在网络消费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针对“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今天(3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几个典型案例。
奢侈品经营者标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不当然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有些奢侈品经营者虽然明确标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法院最终的判决显示这样的标注“不当然对消费者发生效力”。比如,胡某在韩某经营的店铺购买某奢侈品女包,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有“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 胡某收到货七天内,在平台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该申请被韩某驳回。法院最终支持了胡某的退货请求。
本案明确,在奢侈品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宜退货的情况下,经营者不能以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而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网购奢侈品行业规范发展。
盲盒类商品已线上拆封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韩某在网店购买盲盒福袋商品50余件,花费2万余元。后原告反悔,在未收到货的情况下,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遭拒,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写明“商品为特殊类商品,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考虑到涉案福袋商品的特殊性质,原告购买的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在内容被知晓的情况下,其商品价值已实现,此时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货,必然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涉案福袋商品应属《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商家在商品销售页面已经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行明确提示,且消费者在购买前已表示明确知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退货商品“不完好”并非消费者造成的,经营者不得拒绝退货
吕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一件羽绒服,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有“七天无理由退换:满足相应条件(吊牌缺失、洗涤后不支持)时,消费者可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吕某在收到羽绒服同日以“七日无理由退货”向某公司提出退货申请。某公司以涉案羽绒服“洗水标、扣子洗变色,前幅扣子磨损,严重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款并拒收快递。
法院认为,根据《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某公司以吕某退回的涉案羽绒服水洗标和扣子磨损、商品并非完好为由,拒绝了吕某“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申请。吕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收货时商品的情况,某公司亦无法证明其发货时商品的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吕某从收货—申请退货—退货发出的时间间隔仅17小时,衣物的水洗标和扣子一般无法在如此短时间内即呈现较为严重磨损的情况。涉案羽绒服被吕某长时间穿着或经过多次水洗而造成磨损的可能性较低,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羽绒服存在的磨损问题是由吕某造成,不应据此认定吕某退回的商品并非完好。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
手机激活后贬损价值较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手机属于电子电器类商品,一般情况下,此类商品的“完好”并非“商品包装完好”。对于手机这类商品,消费者拆封、开机,才能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且拆封后不会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故单纯的包装拆封,不能成为网络商品销售者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理由。
但手机一旦被消费者激活后,就会产生数据类使用痕迹,按照普通公众的一般认知,不能再作为新机销售,价值贬损较大。法院的判例显示,这种情况下,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修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对《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作出列举式解释,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的三种商品: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