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1 01:48:17 来源: sp20241201
本报讯(记者祝长英 通讯员周婕)日前,陕西省检察院印发《关于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巡回检察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旨在通过开展巡回检察,及时发现生态环境案件线索,以更强检察监督更实服务保障美丽陕西建设。据了解,《实施办法》印发后的第一次生态环境巡回检察已启动,陕西省检察院共派出四个巡回检察组,针对全省重大在建工程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等侵害公益的问题,摸排案件线索、办理相关案件,以法律监督服务保障在建工程合法合规推进。
《实施办法》明确,巡回检察由省检察院授权直属分院根据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职能实施,是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监督办案的一种履职方式,重在发现跨区划案件线索、依法依职能办理区划检察院怠于履职或不便于履职的案件。
《实施办法》规定,巡回检察针对陕西省重点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重点关注行政区域交界处、生态区域薄弱点、“一带一路”沿线等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秦岭生态保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及荒漠化防治和“三北”工程攻坚战、关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生态环境重点工作,以及重要案件、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等,适时开展专题巡回和机动巡回。
《实施办法》规范了巡回检察的方式和程序,明确了巡回检察的线索处理、工作步骤等具体内容,细化了巡回检察的工作衔接、外部支持,对巡回检察中发现的深层次、普遍性问题,要求进行深入调研,以“调研报告+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薄晨棣、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