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售不具艺术、收藏价值的数字藏品骗人投资

发布时间:2024-12-21 11:41:30 来源: sp20241221

  本报讯 (记者 李 倩 通讯员 周芝芳)以虚构价值、承诺保价回购等方式公开发售不具有艺术、收藏价值的数字藏品,通过雇佣水军、操控账户炒作市场热度,骗取用户资金。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数字藏品诈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2022年6月,陈某注册成立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无网络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服务备案的情况下,开发某平台公开销售数字藏品,并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外宣传称其发售的藏品为限量,投资该数字藏品稳赚不赔。2022年7月,该平台发行数字藏品。在“保本回购、稳定升值”的宣传话术诱骗下,众多用户购入该款数字藏品。一个月内,该平台对外售出近3万份藏品。其后陈某开放二级市场交易,并通过操控账户、雇佣水军等方式虚增交易价格、炒作市场热度从而归集资金。其间,该公司账户收款160余万元,陈某从中套现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2022年10月至11月,陈某停止服务器续费,关闭平台,造成用户无法提现和查看数字藏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搭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涉案平台公开发行不具备艺术性和文化价值的数字藏品,以夸大价值、承诺“保价回购”“赠送实物”等骗术,使用户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资金。后开放二级市场供用户流转交易,以拉抬价格等方式干预、炒作,利用客户追涨心理保持市场热度从而归集资金。陈某持续提现涉案平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并关闭平台造成客户无法提现和查看藏品,导致案发时无法退还全部被害人损失的危害后果。此外,陈某还诈骗多名被害人百余万元。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罚。综合考虑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特定作品、艺术品等生成的可追溯的唯一数字凭证,实现特定作品、艺术品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在数字经济大发展背景下,数字藏品已经在社会上引发现象级的关注热度。数字藏品作为依托于区块链的虚拟商品,尚未形成科学规范的价值体系,极易引发价格乱象与市场风险。部分不法分子公开发售不具有对等价值的数字藏品,不少用户尤其是在校生等年轻群体因缺少相关知识、投资获利心切等原因,投入大量资金,造成财产损失。为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骗识诈能力,警惕违法平台虚假宣传的高额收益、稳赚不赔骗术,不为利诱手段和人为营造的抢购假象所惑。购买数字藏品应选择合法公开的平台,避免因虚假的高额回报丢了真金白银。

(责编:梁秋坪、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