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01 03:00:31 来源: sp20241201

   中新网 北京4月26日电 (记者 赵建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介绍,《公告》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明范围、明抵扣、明优惠、增便利、增规范、增效率”六个方面。

  ——明范围。《公告》明确了实行“反向开票”的开受票方范围。开票方为资源回收企业,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实行“反向开票”必须具备从事相关回收行业的资质,同时还需要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受票方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若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明抵扣。目前,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企业,资源回收企业缺少“第一张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据。实施“反向开票”后,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明优惠。《公告》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明确对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允许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给目前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一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做好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衔接。

  ——增便利。《公告》充分考虑了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反向开票”的便利性。对于资源回收企业而言:各类票种均可开具,商品编码单独设置,开票额度因需调整。对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而言,《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规定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有效减轻了自然人的办税负担。

  ——增规范。实行“反向开票”,通过税收政策的规范适用、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更加有效地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降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经营风险;规范资源回收企业行为降低虚开发票风险。

  ——增效率。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的简单程序后,就可第一时间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落实落细实施“反向开票”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建立健全针对“反向开票”的税收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分析各地区政策落实情况,对不法分子利用“反向开票”进行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露头就打,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守法企业更好发展,促进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循环。(完) 【编辑:黄钰涵】